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活动、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资助困难学生时不得泄露个人及其家庭隐私、课间休息时不能把学生“关”在教室里……昨天,教育部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沪上众多教育界人士表示,没想到每项规定都那么具体,广大中小学生终于有了细化维权的“尚方宝剑”。
回应学生正当诉求
“征求意见稿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全,许多规定都是直面了当下学校教育所面临的新问题。”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校长蔡喆炯认为,这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可以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延伸,特别是在第四章、第五章中对校园欺凌、防范性侵、教师从业限制等方面规定得都很详尽,许多规定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真切回应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诉求。比如,在第十二条中专门列出了学生具有的休息权利,规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特别是“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的规定,保护的指向非常明确,因为在日常学校管理中,的确有少部分教师总觉得学生课间休息时在走廊里、操场上乱跑会闯祸、会出伤害事故,为保险起见,就把学生闷在自己眼皮底下,即使上厕所也要快去快回。而让学生从早到晚一直在教室里坐着不动,没有课间的室外放松,失去了操场玩耍的快乐,这是对学生活动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剥夺,肯定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处处体现以人为本
在学校生活中,青少年间欺凌事件屡见不鲜,这也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难点和痛点。怎么界定欺凌?怎么预防欺凌?在征求意见稿中,教育部首次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校园欺凌:(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宝山区教育学院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蔡素文说,学校保护的相关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在多维度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中的内在需求,拿预防校园欺凌来说,相关条款很具象,便于教师掌握,也便于学生识别。家长应该和孩子一起好好研读,进而把些规定当作规范自我行为的范本。
列入多项“新”的权益
身处校园,学生每天都要接受教师给予的品德、身心和知识教育。教师是与学生打交道最多的人,也容易因自身言行不当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列出教师不得实施的六种行为,包括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等。
进才南校校长亓大江说,学校保护的规定涉及了学生的十多项权益,有的还是新提法,比如学生在校园内的财产权、肖像权、参与权等。还有一个内容很新,就是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申诉权。这是与之前教育部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相配套的,给了犯错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和申辩的权益,也要求学校惩戒学生时要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的规定也很人性,体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理学生”,而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一旦解除处分,他们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就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更不会“装进档案袋”。这样的新规定合乎教育规律,也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首席记者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