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在多次催讨赌债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纠集陈某等人,通过暴力手段,胁迫王某偿还所欠赌债,经静安区检察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两名被告人顾某、陈某提起公诉。今天上午,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本市首例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入刑的案件。
图说:被告人陈某。静安法院供图
2020年3月,王某欠下了庄家11万元赌债,通过各种方式偿还6.5万元后,剩余钱款无力偿还。为此,顾某不仅多次打电话催讨,还先后两次去王某的家中讨要,并要求王某出面解决。迫于无奈,王某只得和顾某等人约定在朋友家约见,协商解决剩下的债务。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顾某纠集陈某等人事先聚集后来到约定地点,将王某堵在了朋友家楼梯口,再次向王某讨要剩余4.5万元赌债,但遭到王某拒绝。
为胁迫王某还债,顾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对王某进行侮辱、威胁、殴打,逼迫被害人承诺还债。陈某甚至抄起小区楼道内的灭火器,将灭火器的喷口塞入王某口中,对王某实施恐吓,直至王某被吓到不敢反抗,表示一定还债后才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遭到殴打,导致头皮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及挫伤,双眼部挫伤,颈部多处挫伤、体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图说:被告人顾某。静安法院供图
今年4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被告人顾某、陈某提起公诉。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据此于今天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