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身体健康,自己和爱人有稳定的工作,一双儿女更是自己的心头肉。可当他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微信“好友”之后,竟因此身陷囹圄。日前,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魏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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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的一天,一个昵称叫“光芒”的微信用户请求添加魏某某为好友,几经寒暄,“光芒”提出想要购买魏某某的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U盾用于公司过账。魏某某与“光芒”素未谋面,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也不知对方是何来历,虽然觉得对方所说的买卡用途有些可疑,但想到这么容易就能赚钱,还是答应了对方。随后,他前往银行办理了一共5套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悉数卖给了“光芒”,得款人民币2500元。
2020年4月,公安机关接市民小张的报案,小张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钱款转入的银行卡正是魏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之一。经查,魏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一张银行卡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被用来骗取小张等人钱款80余万元,该银行卡支付结算流水高达300余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售。魏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2021年1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手机卡等本是个人最私密的物品,涉及到个人的身份信息、钱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不得出租出售本人的银行卡。魏某某为贪图蝇头小利,轻信他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微信“好友”,却成为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当有人向您提出购买、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私密物品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不出售、不出借。
通讯员 王奕颖 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