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金山区检察院召开“贯彻‘四号检察建议’精神,着力保障群众身边安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三起关于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

关注脚底、头顶和出行安全,金山区检察院发布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典型案例-LMLPHP

图说:发布会现场。金山检察院供图

典型案例一 施某某盗窃案—关注百姓脚底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至8月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陆续至本区亭林镇益德港桥、亭林镇庄泾桥、亭林镇亭枫公路桥、亭林镇车亭公路一蒋家港桥等地方窃得铁制窨井盖八块,并销赃至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6779弄16号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被盗窨井盖价值共计人民币1160元。

区院通过专职检察官联络机制,了解到本区亭林镇亭枫公路上庄泾桥、亭学路桥、益德港桥等处的八块窨井盖被盗,遂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建议公安机关以盗窃罪进行侦查取证。后经审查认定,本案中,从窨井盖在道路的位置(道路边缘靠近人行道)和尺寸(30*50公分)来看,一般情况下不足以使机动车以及行人、非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或者说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因此无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系多次盗窃,且盗窃金额达到1160元,构成盗窃罪。

典型意义:

窨井盖缺失容易给公共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小井盖折射大民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权属单位加强对窨井盖的养护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切除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典型案例二 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关注百姓头顶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自其居住的本区滨海二村64号401室阳台处向楼下扔掷酒瓶、椅子、砖块等物品,持续时间长达40余分钟,围观群众30余人,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金某某停放于小区道路上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846元。本案于2020年8月5日移送金山区院审查起诉,区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金山法院提起公诉,金山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严惩,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和服务者,遏制高空抛物是最应该有所作为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物业公司去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落实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三 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关注百姓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乘朱石专线公交车(牌照为沪A38012D)由本区石化回家过程中,无故辱骂、殴打车内乘客谢某某,后被劝开,至20时38分许,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区朱吕公路/S19跨线桥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故脚踢驾驶座隔离栏、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朱某某,后公交车停车,车上乘客报警。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金山区院审查起诉,区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金山法院提起公诉,金山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通过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05-20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