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被告人韦某振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今年2月17日,韦某振被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3日10时14分,在武汉市工作的韦某振乘坐高铁离开武汉返回来宾;1月25日晚,兴宾区城北街道古三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规定要求韦某振居家隔离14日;1月28日,韦某振驾车送妻子张某某到兴宾区城厢镇泗贯村的娘家料理岳母丧事;此后,张某某、韦某振等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造成124人被集中隔离、城区部分区域被封闭管理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兴宾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6-06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