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一员工偶尔获得了公司旧账本,被公司开除后,虽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补偿,但依旧用旧账本向原公司敲诈,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4月底,奉贤某公司的仓库正在搬移。仓储物流经理张某路过,看到堆着几十箱资料,细看发现是公司的旧账本。于是“突发奇想”,给这批纸箱拍照,以送货之名开来一辆公司的面包车,趁人不备运走其中5箱。5月底,张某被公司开除,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就回了老家。

仲裁调解获赔“意犹未尽”,再行敲诈勒索终被判罚-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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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1日,张某聘请律师,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无故辞退,退赔12个月的工资”等诉求申请劳动仲裁。当日上午公司并未理会,中午时张某将公司的账本照片发给相关负责人,暗示自己“有料”,公司王会计和李经理才到劳动局参与调解,就张某离职协商补偿方案,包含未付工资、其他垫付款项等,总计7.6万元。21日当晚,张某将自己“暂存”的5箱账本归还公司,并在收到补偿金款项后写了收条。

本以为案结事了的王会计,在2019年11月28日收到一个某区税务局微信定位,附言 “发票”,他未予理睬。2020年1月8日,李经理也收到张某发来的某税务局定位,几张照片,暗示“上次还有存货,要不要”,李经理回复后,双方电话联系,张某要求20万现金解决。这次,公司负责人果断报警。1月22日上午,张某来到约定地点本想拿钱,但却等来了民警。

到案后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并生效执行后,张某仍对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满,2019年11月起,他使用事先拍摄的公司账本照片,在电话、短信及微信中以将账本上交税务部门相威胁,敲诈被害单位人民币20万元。

奉贤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的张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该院提起公诉,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6-17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