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通讯员 王雨堃 记者 屠瑜)昨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三个监护权案件诉讼提示案例,涵盖了撤销监护权、指定非亲属作为监护人以及第三方作为财产监管人等情况,旨在引导诉讼、揭示问题、加强防范、减少纠纷,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良好的社会家庭关系。

女婿照顾老年痴呆的岳母能否成为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诉讼提示案例告诉你-LMLPHP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一:

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致使监护资格被撤销

基本案情

吴二年轻时就患上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一直未婚,和年迈的父母相依为命。吴二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杨老太便想着给吴二找一个监护人,以便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吴二的生活。经过一番努力,杨老太终于找到了自己满意的人选,即隔壁邻居曾老太,并由居委会指定曾老太作为吴二的监护人。

杨老太和吴二名下没有产权房,只有一套使用权房屋,两人一直居住在此。杨老太是房屋承租人,吴二是同住人。曾老太心里盘算着,既然帮忙照顾吴二,那自己也不是白帮忙,也要拿点好处才是。于是给杨老太吹风,鼓动杨老太将使用权房卖掉,用售房款来另外购置产权房。

后来,曾老太在杨老太的授权下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案外人,并使用其中部分转让款另购房产,产权证登记为杨老太与曾老太的女儿曾花花共同共有。杨老太去世后,吴二的表妹丁三出现了,丁三一纸诉状将曾老太告到法院,提出曾老太私自处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吴二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申请撤销曾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作为吴二的监护人。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

诉讼提示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曾老太作为监护人,擅自处分吴二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并将可归属于吴二的房屋转让款为曾花花购置房产,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吴二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益,属于监护失责。针对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个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案例二:

非近亲属范围,但对被监护人尽到主要照顾义务的,亦可作为监护人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余老太(78岁)因老伴去世受到刺激患上老年痴呆,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好在女儿彭某长期和余老太共同居住,照顾余老太的生活起居。

未曾想,女儿彭某因突发意外事故去世,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来的平静生活,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使得余老太的境况雪上加霜。为完成妻子的遗愿,彭某的丈夫李某主动负担起照顾余老太的责任。因照顾周到细致,李某获得了邻里之间的交口称赞。然而,由于李某不是余老太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李某在处理余老太工资卡及住院等事项时遇到了难题。非近亲属范围内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怀着心中的疑问,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自己作为余老太的监护人。法院受理后查明:余老太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唯一在世的近亲属是她的姐姐,但已逾80岁高龄,没有能力照顾余老太。

审理中,余老太的姐姐和余老太住所地的居委会均同意李某作为余老太的监护人。法院认为,考虑到被监护人余老太的现状,由李某进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法院最终判决指定申请人李某担任余老太的监护人。

诉讼提示

非被监护人近亲属范围内的人是否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由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在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据被监护人受到照顾的现状,在征得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被监护人近亲属范围之外的人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案例三:

另行选择第三方,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监管人,更好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小雪是一个孤儿,父母先后因病过世。父亲弥留之际,将小雪托付给了自己的弟弟阿伟,并给小雪留下了一套动迁房和30多万元的存款。经亲属协商,居委会指定阿伟担任小雪的监护人。

自此,小雪开始与叔叔一家人同一屋檐下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上的差异,小雪与婶婶、堂姐之间逐渐生出矛盾。因为双方实在难以相处,小雪离开了叔叔家,搬去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外公外婆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

庭审中,小雪表示希望跟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叔叔阿伟也表示尊重小雪的意见,同意变更监护人,但也表达了对外公外婆财产监管能力的担忧,担心外公外婆被他人骗钱,又担心外公外婆要求变更监护人另有所图。在承办法官的提议下,阿伟和小雪的外公外婆选定了小雪的表舅金先生来做小雪的财产监管人。

最终,法院判决小雪的监护人变更为外公外婆,被申请人叔叔阿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30万元交付给被监护人小雪,该笔款项在小雪十八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金先生负责代为保管。

诉讼提示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在离婚诉讼、变更抚养关系、指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监护人因自身年龄偏高、身体欠佳等原因导致的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合适的第三方担任财产监管人,由第三方独立履行保管被监护人财产的责任,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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