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并当庭宣判。

37岁的被告人张某某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无稳定工作,为牟取非法利益,其预谋在2020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利用通信设备传递答案进行作弊。为保证利益达成,他通过传单、网络宣传等手段招揽有作弊意图的考生,考试前向4人出售了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考场外通过信号接收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向正在参加考试的刘某某传递考试答案。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500元。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已上缴全部赃款并自愿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当庭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未当庭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需要提醒大家,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07-15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