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鲁哲)7月15日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日以“工伤保险走进建设工地”为主题,全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走进建筑工地与工业园区,向市民集中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减轻:上海举行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LMLPHP

图说:全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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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稳步提高。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0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44元/月。201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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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大幅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一方面,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另一方面,阶段性减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到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此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07-16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