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王长鹏)境外“隐形股东”要求对自己隐名投资的公司享有股权份额,并要将第三人代持的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境外自然人虽为外籍,但确为境内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股权等。该案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

“隐形股东”成功维权!《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判决结果来了-LMLPHP

图说:庭审现场 苏弋/摄

桃园结义 共赴创业梦想

2009年,程岸和张严因创业相识,决定在上海新设一家贸易公司,为程岸在国外设立的公司提供进出口服务。

程岸是外国国籍,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关规定,拥有外国国籍的程岸和作为中国公民的个人张严无法共同创办合资企业。为此,程岸让有中国国籍的弟弟程晓参与进来,把自己的投资资金分在程晓和张严两个人身上。

2009年11月3日,程岸通过程晓向张严打款45万余元,程岸和程晓表示,其中26万元是程岸以张严名义缴纳的出资,程岸另有25万元出资在程晓的49万元出资中。张严和程晓于同日向上海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分别缴纳了51万和49万出资。2009年11月5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俊达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资金全部到位。该《验资报告》附件《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张严出资51万,占注册资本的51%,程晓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009年11月10日,三人签订《股份协议书》。程岸和张严的创业梦想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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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本案证据材料 一中院供图

反目成仇 创业伙伴对簿公堂

自公司成立以来,张严一直通过邮箱与程岸、程晓联系,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汇报俊达公司的运营情况、办公室账目及分红方案等。2012年10月29日,三人又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俊达公司以股权收购形式购买超越公司100%股权,根据三人分别拥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三人对超越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比例如下:程岸拥有公司51%股权,张严拥有公司25%股权,程晓拥有公司24%股权。”

2018年8月6日,俊达公司向程岸出具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程岸于2009年11月3日向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

 公司运营后,程岸提出希望张严将其代持的26%股权转让给程晓,但张严一直拒绝,并自称从未代持过股权,自己就是公司51%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无奈之下,程岸只好将俊达公司和张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中有26%是程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有上述一系列明确的协议相互印证程岸实际享有俊达公司51%股权。同时,程岸已提交打款记录、邮件往来记录,举证证明其对俊达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在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履行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审判令,俊达公司将张严名下的俊达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程岸名下,张严应当予以配合。俊达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新法落地 隐名外商夺回股权

俊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两份《股份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程岸提及的涉案电子邮箱也并非张严所有,一审法院仅以程岸单方主张作出认定,有失偏颇。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两份《股份协议书》文义内容清晰并无歧义,可得出结论:三人当时均确认程岸是俊达公司股东;程岸拥有俊达公司51%的股权。

关于电子邮箱的归属,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邮箱的核心字段与张严的拼音字母一致,且这些邮箱中的发件署名也是“张严”。同时,涉案往来邮件的内容涉及俊达公司的日常运营,而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恰恰就是张严。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邮箱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由张严实际使用,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郑天衣表示,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外籍商人程岸和中国人张严在新法生效后,可以共同创办合资企业。

鉴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审法院也在诉讼期间致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了“俊达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05-14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