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报:强烈谴责外国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无端指责-LMLPHP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11月14日消息,就近日多国的行政和机构组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决定作出毫无根据的指责,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4日表示坚决反对,并予以强烈谴责。

发言人指出,有关别有用心的指责乃出于政治动机,旨在破坏“一国两制”下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这些国家或政府粗暴可耻地干预另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内政,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要求指定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要求亦是相关香港法例下对个别人士参选选举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早前法院的裁决亦确认了这些实质的法定要求。

事实上,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国家制度,拥护国家法例是国际通例,任何违反誓言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例如美国的国会议员必须效忠美国宪法,违反誓言可被刑事检控;在英国,任何人拒绝效忠英国女王将无法就任议员。没有国家会对包括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违背誓言,或背叛国家的行径会视而不见的。

政府发言人补充:“外国政客指责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果断宣布该四名被依法认定违反誓言中的法定规定的立法会议员丧失其议员资格,正正暴露他们持双重标准,重用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时所使用的技俩。”

发言人指出,近年香港部分人士公然宣扬“香港独立”,数名第六届候任立法会议员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下要求下宣誓时刻意更改誓词,宣扬“香港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责任监督《基本法》实施。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解释》对香港特区具法律效力并指明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选举主任明确指出四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相关条文下的参选者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特区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将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为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并无触及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去留”的资格。

该四名立法会议员被选举主任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如容许不符合资格参选立法会选举的人士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并不合逻辑。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决定和其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特区政府不能就四名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自行作决定,因此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决定合宪、合法,亦是必要的。该决定为立法会议员违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要求定下明确法律后果,明确规定法律后果适用于经依法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参选立法会选举的立法会议员,为特区政府宣布这些立法会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适时的决定确保准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以及妥善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完全不存在所谓破坏“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问题。部分人士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压制人权、自由,削弱民主或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此等说法完全偏离事实。特区政府对外国政客作出的不负责任言论予以谴责。

特区政府重申香港事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并再次敦促外国有关政府和人士恪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

11-14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