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集中宣判6起走私成品油案-LMLPHP

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集中宣判6起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依法对12名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中对犯罪团伙核心人员薛某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走私案件系走私团伙系列案件,涉税金额最高达2亿余元,系以薛某霖为首的走私团伙分别与以姚某某、许某某为首的两个货主团伙,采取“蚂蚁搬家”方式从公海外轮上过驳成品油,偷运至长江口水域,后过驳至由货主组织的小型船舶,经内河运输至位于浙江、江苏的油库,并伺机销往其他地区。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间,薛某霖与姚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货主通谋,共同开展非法运油活动。期间,薛某霖分别与境外供货商、国内货主联系,确认油品、数量、单价,并组织林某端、庄某、潘甲、潘乙等人安排“中巴船”航行至我国领海外,从不明国籍大船处接驳成品油后绕关走私入境,在上海浦东附近水域将成品油过驳给徐某全等人安排的“小巴船”,安排林某斌、林某群在“小巴船”上押货至浙江嘉善一油库处卸油,安排林某清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直接前往油库现场收取运费,并让兰某凤记账。薛某霖等被告人分别在上述“中巴船”中持有股份。其中,薛某霖组织指挥走私成品油共计87批次,偷逃应缴税额高达2亿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参与走私成品油7至82批次不等,偷逃应缴税额1000余万元至1.9亿余元不等。敬某虎在明知张某洪、赵某松等人从境外购买成品油后绕关走私入境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参与出资购买涉案走私成品油共计6批次,偷逃应缴税额1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另,上海三中院已于3月29日对以许某某为首的货主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许某某等7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近年来,走私成品油犯罪频发,严重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制度。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走私案件的审判职能,2019年1月至今共审结走私成品油案件50余件, 依法判处被告人200余人,依法从重打击走私成品油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对成品油等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有力净化长江口水域运输秩序,服务保障长三角经济发展。

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