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档案】
潘念之(1902—1988)法学家。浙江新昌人。1924年参加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时期,先后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地委书记等职。1928年,留学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归国后进行争取民主、抗战救亡和统一战线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和政治学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顾问等职。长期研究法学和政治学,著作有《宪法论初步》等,并任《辞海》政法学科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副主任等。
文化救亡、文化兴国事业的开端
潘念之本名湘澄,1902年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石磁乡,家中自祖父辈起就亦耕亦读,幼年的他也在私塾中打下了扎实的国文功底,又因经常参与家庭劳作,自小便对劳动者的疾苦有所体会。他后来出外读书,改用枫涂(也作凤图)之名,1927年后又改名念之,1949年前经营工商业时又用过潘公皓的名字。
潘念之13岁进入县里的南明高等小学,他用心诵习 《新民丛书》《饮冰室文集》等书,认同和敬佩梁启超,内心反对帝制,于是在日记中批驳 “三纲五常”、 “天地君亲师”之说。当时他的日记须每天呈送教师批改,他日记中的思想被认为大逆不道,因此屡被记过。
1919年,潘念之进入位于宁波的浙江第四师范学校学习。时值五四运动爆发,他立刻参加了抵制日货运动和学生运动,接触了当时的新文化启蒙运动。《新潮丛书》、《时事新报》副刊《学灯》及《民国日报》副刊《觉悟》,都为他提供了新思潮的养料。1920年6月,潘念之与其他进步青年成立“雪花社”,以“本互助之精神,作社会之改造”为宗旨,学习、研讨新文化,反对旧礼教,编有社刊《大风》,并开办“雪花暑期学校”。这一段经历是潘念之平生首次比较系统地参与新文化启蒙运动,也是他投身文化救亡、文化兴国事业的开端。
当时宁波的不少学生主张革新学校,提出许多改革教学和管理的意见,并要求解聘部分顽固守旧的教员。学校为此惩办为首人物,潘念之被“劝”离校,随即转往江苏第二师范学校就读。1922年,潘念之与“雪花社”社员一起在宁波最大的民营报纸《时事公报》副刊“问题讨论”专栏发表《马克思主义是什么》《两条路》等文章,介绍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9月,在“雪花社”中发起成立“社会主义读书会”。
1923年下半年,团中央候补委员、团上海地委委员长张秋人受团中央委派,数次前往宁波,与潘念之、周天僇、赵济猛等着手进行宁波团组织的筹建工作。1924年5月,经张秋人介绍参加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同月,社会主义青年团宁波支部成立。1925年,潘念之加入中国共产党,担任《宁波评论》主编、团宁波地委机关刊物《火曜》主编,旗帜鲜明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反帝反封建思想。
1925年上海五卅惨案发生后,潘念之推动成立了“宁波五卅惨案后援会”,参与抗议帝国主义的集会与游行示威活动。他还与诸位同仁一起创办启明女子中学,自任教务长,接收因在五卅运动中参加反帝运动而被迫退学的教会学校女生,此外,又开办宁波书店,推广中共中央机关报《向导》和《中国青年》等。
在宁波地区各项革命工作的草创任务完成后,同年10月,潘念之由党组织派至上海,在党领导下的上海大学附属中学任国文教员,并任中共闸北区委宣传委员。次年,潘念之被派回浙江发动反对军阀孙传芳的斗争,率领宁波的代表团出席国民党浙江省筹备委员会召集的全省代表会议。此后,又在绍兴、温州等地负责进行群众组织和政治宣传工作。
1927年,蒋介石发动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潘念之亦在通缉名单之列。他在上海化名改装,跟随夏衍补习日文,后经党组织批准,于1928年4月赴日,并于1929年春进入明治大学法学部。留日期间,潘念之参加了东京的马克思主义进步学会——中国留学生社会科学研究会。
1929年,潘念之留学归来,在上海参加社会科学家联合会、自由大同盟和救国会等,继续坚持爱国民主运动。受益于出色的日语能力,他翻译了小林多喜二《蟹工船》(大江书铺1930年版)、增地庸治郎《经营经济学》(中华书局1931年版)和高桥清吾《社会制度发展史》(大江书铺1933年版),还编写了《日本口语文法》《日本自民党及其政策的制订》 《吉田茂传》《池田勇人传》《田中角荣传》等日本相关书籍。
值得一提的是,潘念之在国民党白色恐怖之下曾失去组织关系长达十年之久,但始终不改初衷,直至终于重新接上组织关系。
坚持教育,坚持启蒙,把群众组织起来
1932年,潘念之赴福建南安中学教书,后又转到厦门集美乡村师范学校任教。集美乡村师范采用陶行知的“晓庄式”教育方法,潘念之在那里第一次体会并实践了“生活教育”理念。然而,潘念之清醒地提出,没有反帝反封建的思想实质,生活教育也必然为地主、买办等统治阶级服务。
1933年,潘念之又前往河南民众师范学校任教,教授经济学课,每周两次。采用的教本《政治经济学简明读本》由日文本转译,每周译一章讲一章。除上课外,潘念之还与学生一起参加当地的群众活动。不久,因其经济学讲义被指是为共产党宣传,而遭解聘。1934年,潘念之在广东的进步学校汕头友联中学教书,并为附近大浦中学的校刊撰写文章。
1937年,他主办了两个时事和政治宣传的刊物,一是《一般话》,一是《人间十日》,其中心内容都是爱国抗日。他撰文批评国民政府“日本方面虽然在预备大举侵略,我国政府却仍抱着和平态度,曲加容忍”;在《“二八”抗战的历史意义》一文中,他对 “恐日派”作出了鲜明批判。潘念之认为,“一·二八”抗战的历史意义就在于令人民的抗日情绪全面展开,从而使全国抗敌的形势有迅速形成的可能,即使反抗失败,但历史意义却是光荣且永存的。
一方面,潘念之认为 “内地民众的奋起,是当前抗战转败为胜的一重要关键”;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发动民众投入抗日运动并不是容易的事。他提出:必须训练本地干部人才;必须和地方官吏与绅士们联络进行;要多做启发工作,多做宣传教育工作;要多从民众的切身问题或地方问题做起,要使抗战的工作和他们自身的工作融合起来;要遵守各地方风俗习惯,要适合各地方的特殊情形;要利用原有民间组织和固有特性因势利导;必须与民众的生活打成一片,把自己变成群众的一分子;必须具备坚决的抗战的意志,大公无私的精神,切实负责的作风,刻苦耐劳的生活,坦白诚恳、和易亲爱的态度。惟其如此,方能克服一切困难而把后方民众组织动员起来。
1937年,“八一三”事变爆发后,潘念之参与了上海文化界救亡协会组织部训练委员会的工作,他把工作分解成两方面,一是对一般同胞施行战时常识训练,一是对青年干部施行救亡理论与技术的训练。
随着革命工作的开展,上海各救亡团体大都感到干部人员的缺乏,各地军队及团体,多向上海要工作人员,许多回到内地去工作的青年,又多要求临时训练,文救会便感到干部训练的急要,于是便决定先办一个短时期的小规模的训练所。筹备工作在潘念之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展开,首先是拟定训练方针,分配课程,其次是招考学生,聘请教师,寻觅所址。潘念之认为,在创办之初,就应该把方针确定下来,他决定的方针有三项:一是以集体主义的自我教育作训练的基础;二是从整个生活上去施行训练;三是理论与方法并重。此外,在决定了方针之后,授课内容也迅速地被确定了下来。课堂上的讲授功课分为四部分,一般政治理论的讨论占百分之五十,民众运动方法的研究占百分之二十,军事常识占百分之二十,防空防毒等技术知识占百分之十。这些科目都是请上海的各专家担任,每一讲授时间,先由指导者作一重要的演讲,再由学生提出问题共同讨论。上课以外,又规定每日晚间为自动研究的时间。研究分为三种,一种是民众运动方法的检讨,分工运、农运、学运、妇运及军队政治工作五组,各人认定一组加入,将过去的经验及所遇到的困难,提出报告讨论。一种是救亡政策的讨论,如反帝反封建问题、民族阵线问题、军民合作问题均会提出讨论,各学员都全体加入。一种是时事讨论,每队为一组,分别讨论。这三种讨论,每组都有一指导员加入,每星期都讨论二次。大致方向如此,经过高效的筹备,救亡工作人员训练所在极短时间内就得以开办了。
由于组织得当,小小的训练所中,荟集了上海各方面最有名的学者,他们自掏车资来给学生上课。培训进步青年百余人,分派到各个战地,一部分进入军队工作,一部分则转到后方去。这些训练班成员后来在抗日战争中承担了大量对群众宣传的工作。
这样的行政组织能力,可以说贯穿了潘念之整个工作生涯。
1950年,华东军政委员会成立,他任参事室副主任,调查研究,起草文件,初步审核各部委提出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法令等文件,审阅各省市的工作报告,向政务院提出报告,编辑《华东政报和政策法令汇编》。
198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组织讨论改革方案,时已85岁的潘念之就院机构改革的目的要求、院所分工、划清职责范围、调整人事、培养新生力量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等问题向院提出了全面的书面建议。关于机构改革,他早在1983年就撰文提出:机构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但国家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的性质不同,提高效率的办法也不同,必须根据国家机关的特点来制定改革的方案。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不断钻研
潘念之长期致力于政治学与法学的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前就撰有《思想家名人大辞典》(1934年)、《宪法论初步》(1942年)等著作,新中国成立后,他的主要工作也围绕法学研究展开。担任过《法学》月刊副主编、《辞海》政治法律分册主编、《法学词典》常务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还主编了《国外法学知识译丛》(12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下册)。1982年,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政治与法律》创刊,他担任首任主编。1984年,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委员,兼任该全书《法学卷》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宪法分支学科编写组主编。《法学卷》主任为张友渔,中国法学界从此遂有“北张南潘”之誉。
1955年,潘念之进入华东政法学院研究处工作。同时在华东政法学院夜大学兼课,讲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1963至1972年,在华东政法学院任教十年之久,其后进入复旦大学历史系任教。潘念之曾在特殊年代长期蒙冤,平反以后的近10年时间中,由于特定历史条件和机遇,其学术成就与影响都达到顶峰。1979年,潘念之参与重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并出任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主持该所工作,同时兼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法律的阶级性”是潘念之系统论述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相关论述主要见诸《也谈法学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法学》1957年第二期)。他认为,有国家就会有法,要治国就得有法,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法的阶级性和实践性,指出不同阶级专政的国家有不同阶级的法,它们分别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反映不同的阶级意志,为不同的阶级服务。他强调,工人阶级创造了自己的法律,不搬用任何旧法,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和以前的社会有着完全不同的基础,旧法律不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支柱——“这些法律是由旧关系产生出来的,所以必须与旧关系一同死亡”,而无产阶级创造法律规范的根据,是新的经济发展的要求。
论及具体的法学研究,潘念之所涉领域甚广,在法理、宪法、经济法、法制史等领域,以及诉讼法、婚姻法、司法行政乃至国际法等方面,均有建树。
在法理方面,1980年,潘念之撰文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他与另一作者齐乃宽合作,在1980年上海的《社会科学》第一、第四期上,发表了《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与《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文章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体现在司法方面,还要体现在立法方面;所谓“人人平等”,不能只对一部分公民讲平等,应该对一切公民讲平等;并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是反对特权、要求民主,是政治上的权利平等,也是经济上不受剥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只在社会主义社会能实现,只在社会主义法律条件下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全面完整地得到贯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同一原则,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整个法律制度之中,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宪法方面,上世纪80年代初,在潘念之主导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室呈述了修改宪法的建议。此后潘念之也到北京参加了修改宪法的会议。1982年,在《社会科学》第七期上,潘念之发表了《宪法的概念和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一文。指出: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宪法的性质是政权的性质,为一定的政权服务,并随着政权的变动而变动。文章回顾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宪法的历史,对解放后制定的几部宪法进行了客观评价。同时,他还主张在新宪法中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1982年宪法公布后,潘念之对如何维护新宪法的权威、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问题,均提出了建议。
在经济法方面,1985年和1987年,潘念之先后编撰出版了《中国经济法浅谈》和《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中国经济法浅谈》指出中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经济组织(企业)自身在其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该书深刻分析了经济法的由来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经济基础,中国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客体,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中国经济法体系等问题;并绘制了“中国经济法体系草图”,将经济法分为综合性法规、专业性法规、监督性法规三大部分。《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提出了“经营管理说”“企业中心说”“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经济法学体系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等观点,也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开拓了新境地。
潘念之对中国法律家和法律史也素有研究。他对春秋时晋国刑鼎、子产刑书,战国时荀况的政法思想、《韩非子》、法家的特点等,均有所探讨。潘念之对近现代法制史也用力颇深,他曾关注过近现代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中国法制史》等,也曾发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和被撕毁》《关于辛亥革命和北伐战争被破坏的问题》等论文。此外,他还主编《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这是国内首部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专著,亦为法律史学界的一项重要成果。该书论述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生、发展、演变及斗争历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对“近代”分期的传统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中国近代史应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
纵观潘念之的法学思想和研究,他是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在自身的法学研究兴趣之外,他也非常重视法学研究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在经历“文革”之后,1979年,潘念之适时提出“加强法制必须重视法学研究”的观点。当时全国只有四个大学设有法律系,有一个单独设立的政法干校和四个政法学院,有属于中央和地方社会科学院的两个法学研究所。潘念之认为这样的法学教育和研究配置依然无法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需要,因此呼吁: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环节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潘念之又结合自身工作体会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中谈道“要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要有点革命气魄,敢于为学术而奋斗”,以及“过去法学上设的禁区不少,现在已经冲破一些,还要继续冲,继续破”。他在革命年代用文字进行启蒙、对群众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热忱,一直延续到和平年代的法学研究,正如他在学术研究中一直所强调的:法学研究是革命和人民的事业,法学研究者要不为名,不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孜孜不怠,兀兀穷年。
来源: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特约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