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薛先生与他的合伙人在微信上订购了172箱用于制作奶油喷嘴的氮气小钢瓶,并联系了货运司机将货物从张家港运回了上海。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收货后开箱一看,除了最表层的20余只箱子内装着的是氮气小钢瓶,下面叠着的箱子几乎都是空的,一部分甚至装着砖头……
薛先生连忙报警,警方很快将卖家袁某某抓获。到案后的袁某某爽快地承认了自己确实参与了诈骗,但他并非幕后主使,他是受另一名陆姓男子指使。但当警方找到这位陆某某时,他却矢口否认,表示自己从头到尾对袁某某的所作所为毫不知情。
袁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供述词逻辑清晰,会是陆某某在撒谎吗?但所有的买卖聊天记录、金钱转账均发生在被害人与袁某某之间,乍一看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陆某某参与其中。难道确如陆某某所说,他是无辜的?究竟谁才是撒谎者?
案件移送到了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翻阅案卷,两人讲述了完全不同的两个故事。
据袁某某说,他原先是做氮气小钢瓶生意的,接单后从陆某某那里进货。突然有一天,陆某某找到他,说这段时间做生意缺流动资金,找他一起“干票大的”。通常客户现场验货只会验最表面一层,他们可以利用这一点,只准备少量货物叠在最上层,剩下的放空箱子,并装上一些砖头增加重量就可以瞒天过海。袁某某只需提供一位一次性订购大批量货物的新客户,等过一段时间陆某某资金宽裕后,他可以得到1万元好处费。
如此漏洞百出的骗局,为何袁某某不假思索就同意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袁某某交代,他觉得自己只是个“中间商”,陆某某是“上家”,出了事有陆某某在前面顶着。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愚蠢,答应了陆某某的交易。
而另一边,陆某某的说法则完全不同。他表示,有一天袁某某找他订购172箱氮气小钢瓶,他便带袁某某去了仓库。随后,他发现袁某某只打包了20箱左右的小钢瓶,剩下的几乎都是空箱子。当他提出疑问时,袁某某让他“不要管”。对于袁某某究竟要做什么,陆某某表示一概不知。
为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询问了当天所有参与了打包的仓库人员,以及将货物运送至提货点的叉车司机等相关人员。结果发现,陆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出面与被害人接触,但他主导了整个过程,是他指挥大家如何打包,直接封装空箱,并且,“为了增加货物重量”,亲自捡了砖头装进纸箱中,多名证人证言都证实陆某某才是幕后策划者。面对检察官摆出的事实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陆某某终于承认,他其实打着让袁某某当“替罪羊”的算盘。由于整个过程被害人只与袁某某接触过,只要他否认自己参与其中,就可以瞒天过海。事实上,交货的当天,陆某某就躲在交货点不远的地方“暗中观察”,在确认交易完成后,他才开车离开。
陆某某最终低头认罪认罚,并同袁某某一同退还了全部赃款。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某与袁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本案中,被害人薛先生是第一次从袁某某处采购,却以聊天软件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大宗货款一次性付清。若薛先生能在交易时谨慎选择交易平台,让资金在交易平台中转一下,或许能规避这样的诈骗风险,避免蒙受损失。而对于陆某某、袁某某这样心存侥幸,妄图逃脱法律制裁之徒,正义之链终将拷住他们的双手。
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