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来有哪些热点难点?“民法天团”组合空降作答-LMLPHP

自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结合当下民生热点和法典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民法天团”组合日前来到黄浦区,与区法官、律师、公证、司法所等法治社会建设领域代表共70余人参加研讨活动,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居住权、意定监护和高空抛坠物等“预防性法律制度”积极建言献策。

解读“意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资格主体存在顺位

被监护人如果出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证机构能否在未经法院宣告程序的情况下,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鉴定报告直接予以认定并为监护人出具《意定监护证书》?父母中一方能否通过意定监护指定配偶之外的亲属,并列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何平衡和防范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指定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人担任意定监护人之间的舆论及道德风险冲突?

面对“意定监护”这一比较新的监护品类,在法典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连串问题在研讨会上得到了一线法官的专业解答。孙维飞教授指出,意定监护是指为自己设定监护人,而不是给他人设定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严格按照顺序进行,因此父母一方死亡时另外一方单独提供抚养。仅父母一方死亡时,不宜适用遗嘱指定监护。

李露法官认为,认定被监护人出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应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法院进行宣告。对未成年人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存在顺位,父母一方不能通过遗嘱指定他人代替其作为与在世的另一方并列的监护人。如果老年人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清楚,意定监护即为有效。

聚焦高空抛坠物:民法典增加物业等为责任主体

高空抛坠物,直接威胁到市民“头顶上的安全”。在研讨会上,曹志龙律师首先从立法背景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行阐释,该条基于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要素进行了调整与续造,重申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原则,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为责任主体,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的前提,增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以尽可能查明实际侵权人,减少可能加害人的责任,弥补原有立法的漏洞。

曹志龙律师认为,民法典清晰地区分了赔偿、补偿和追偿情形,他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物业管理合同和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实践中会存在既有意定也有法定的情形;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也是有条件和前提的,法律不能将责任过多加给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穷尽所有方式方法仍无法确认实际侵权人且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

韩强教授则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物业专业服务能力、当时社会技术水平及管理成本,对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均适用。韩强教授介绍道,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利益和受害人利益平衡问题,是合理分担社会运行成本的退一步考虑和兜底性考虑,不能要求企业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该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适用,特别要高度慎重,落实在补充责任的范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表示,与会各方通过此次研讨进一步凝练了民法典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讨论热烈、成效显著,针对不同问题形成初步共识和解决方案。本次研讨同时也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利用现行法律体系提出解决方案,是法律工作者们肩负的重要任务,今后将聚焦相关法律问题,推动法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图片:董朝杰 摄

04-1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