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首先提出恢复军衔制的?为什么最终不是恢复而是实行新军衔制?-LMLPHP

▲徐向前与邓小平

实行军衔制是加强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步骤。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 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世界上没有实行军衔制的为数不多的军队之一。无论官兵, 军装上都是“一颗红星, 两面红旗”。由于军队等级制度不健全, 没有外在的等级区别标志, 给组织指挥、军官成长以及与外军交往等造成诸多不便。

恢复军衔制

从公开的资料来看, 徐向前首先提出恢复军衔制问题。1978年11月至12月间, 在中共中央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上, 军队的一些高级将领就军队如何实行战略性转变, 开创军队建设的新局面进行了讨论。此后不久, 中央军委又专门召开座谈会, 与会同志就如何加强军队建设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当有的领导谈到目前军队基层干部不安心工作这一问题时, 主持会议的国防部长徐向前说:“你们提团以下干部不安心部队工作的问题, 核心的问题是提级不提薪, 这个问题要解决……实行军衔制时, 是军职、军衔加军龄, 但这个合理不合理, 我没有把握, 大家可以研究。”根据徐向前的这一讲话精神, 有关部门就恢复军衔这一议题作了调研。

取消军衔制的弊端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集中显现出来, 全军上下开始对军衔制给予重新认识。1979年3月,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刚刚结束, 根据徐帅指示就恢复军衔制这一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简报》完成。《简报》对“应该恢复军衔制度和颁发勋章奖章制度”作了客观的反映。从简报列举的大量事实来看, 要解决军队干部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就必须恢复军衔制度和勋章奖章制度, 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军队干部的素质, 鼓励军人上进, 调动积极性, 稳定军心, 加速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时任军委常委王震认为, 恢复军衔对加强纪律性和国防建设是必要的, 完全同意徐向前的意见。

1979年9月, 总政治部在全军干部部长会议上提交《恢复军衔制度的初步方案》。9月27日, 军委秘书长耿飚在全军干部部长会议上讲话指出:“还击作战时, 年轻的不会指挥就看胡子长的、肚子大的。两个团两个师在一块, 究竟谁指挥谁?有个军衔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11月, 总政治部向中央军委呈报《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

1980年3月, 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 军队还是要搞军衔制。根据邓小平的指示, 1982年初, 中央军委常务会议正式作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由于当时军队建设积累的问题很多, 诸如军队整体规模大, 编制体制不顺, 官兵比例不合理, 各级领导班子臃肿, 干部年龄老化等问题, 马上实行军衔制度还存在较大困难。但各项研究和论证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1983年5月19日, 中央军委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 负责实行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和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工作。总政治部主任余秋里、总参谋长杨得志、军事学院院长萧克、总后勤部政治委员王平、总政治部副主任朱云谦为召集人, 领导小组共有10余位成员。其主要任务是: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条例》;制定实施军衔制方案;指导全军军衔评定授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从全军各大单位抽调20多人参加工作, 办公地点在北京西山军委招待所。办公室主任由军事学院副院长贾若瑜担任, 朱光、陈雷、黄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三总部、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抽调。办公室下设三个小组:军衔小组、文职干部小组和预备役军官小组。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解放军要实行军衔制度。到1984年底, 恢复军衔制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计划初步完成。三个小组分别形成了《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条例》《预备役军官条例》草案。

恢复军衔制的草案上报后, 中央军委进行了讨论。讨论过程中感到有些问题比较集中, 难度也很大。比如, 兼任军职的地方党委书记授不授军衔?据全军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贾若瑜回忆, 在讨论军衔问题时, 军委接到一位老将军的电报。他建议:凡是地方党委书记, 如省 (市) 委、地 (县) 委第一书记兼军职的都应该着军装, 言下之意亦可授军衔。该问题的提出引起军委领导的重视。在一次会议上, 邓小平指出, 这位同志的来电, 没有考虑到地方干部流动性大, 省 (市) 委、地 (县) 委的第一书记, 他们的工作常有变动。例如, 把他们从省委、市委或地委第一书记改任党的某一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时而不兼任军职了, 他能把军衔带到这个部门吗?对这个问题, 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研究决定:从现在起, 地方党委书记, 如省 (市) 、地 (市) 、县委书记均不兼任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县武装部的政治委员, 但可担任同级军事机关的第一书记。负责定期召集军地联席会议解决有关军地方面工作的协调问题, 不穿军装, 不授军衔。各省 (市) 、地 (市) 、县和厂 (矿) 的党政领导干部, 兼任当地 (厂、矿) 预备役部队的主官时, 可以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

实行新军衔制

回顾人民解放军历史, 实行军衔制的时机值得研究。两次实行军衔制, 都是在战争结束、局势稳定, 中共中央对国际形势判断趋向缓和的战略判断下, 完成大规模裁员以后进行的。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大规模的抗美援朝战争刚刚结束, 人民解放军完成了两次裁减, 军队总员额处于历史相对较低的时期, 从1951年底的627万人降至1955年的350万人。第二次实行军衔制时, 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基本完成, 百万大裁军顺利实现, 军队员额比1979年自卫反击作战时大大减少, 从600余万人减少至319.9万人。

1986年, 百万大裁军得到顺利实施。8月15日, 中央军委召开常务委员会议研究了“恢复军衔制度”问题, 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进一步统一了认识。

(1) 不再提“恢复军衔制”, 而是“实行新的军衔制”。之所以叫实行新军衔制, 是因为人民解放军已经走上和平时期建设的轨道, 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等, 与1955~1965年实行的军衔制有很大不同, 是借鉴前者, 而不是照搬照套;再则因为实行新的军衔制, 可以与20世纪50年代实行军衔制以来遗留的历史问题分开, 以减少纠葛和矛盾。(2) 把军官军衔条例和军官服役条例分别立法。(3) 军官军衔改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区分为基准军衔和辅助军衔。(4) 将官在军官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以4/1000以内为宜。(5) 实行军衔制度, 既要积极准备, 又要谨慎从事。在切实做好理顺编制体制、建立文职干部制度、精干现役军官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基础上实行。(6) 给军队离休干部授勋, 对1955~1965年间所授予的军官军衔重新予以确认, 以协调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的关系。

考虑到军官服役条例中有些条款还要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需要有一个过程, 而实行军衔制中央军委确定了就可以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 为了尽快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也为了使军官军衔制度更加完备, 中央军委决定“把军衔制的有关内容从军官服役条例中抽出来”, 单独制定《军官军衔条例》。这些重大原则和主要问题的确定, 为新军衔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拟制新军衔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最终都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决定。1987年3月3日上午, 邓小平在住地同杨尚昆、余秋里商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和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奖章等问题。

——摘自《军事历史》2018年第四期

11-03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