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训!这类非机动车骑车人被撞身亡自负全责!

2019-05-24信息快讯网

血的教训!这类非机动车骑车人被撞身亡自负全责!-信息快讯网

5月24日,交通安全宣传日来临之际,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又公布了4起"非机动车骑车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两个月之前,交警总队公布了2起"非机动车骑车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扭转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这一错误观念,也对非机动车、行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的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

据统计,自3月25日至5月20日期间,本市涉及非机动车各类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3.7%、5.2%,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了19.8%、14.1%。因此,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和严重后果,需要引起广大骑车人的注意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例一:

4月30日5时13分许,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案例二:

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定区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处,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由北向南横穿曹安公路,适逢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曹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红灯亮时超过规定时速驶入路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案例三:

5月8日10时许,陈某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松江区大叶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虹洋路东约300米处,突然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时,适遇陈某峰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两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本起事故中,陈某方存在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和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峰无交通违法行为。

陈某方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某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某峰无责。

案例四:

4月18日9时许,包某某驾驶自行车沿浦东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出莱阳路西约300米处时,由于操控不当失控跌入机动车道内,恰遇常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浦东大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货车右侧车轮碾压自行车及其包某,造成包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中,包某某在骑行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常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包某某的过错行为及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包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

可以发现,这几起事故都是非机动车骑车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今年本市开展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攻坚整治以来,非机动车乱骑行、行人乱穿行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易致祸交通违法行为还是时有所见。公安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以严格执法、严格管理持续“立法律规矩、正尊法风气”。

同时,这几起事故也反映出不少非机动车骑车人不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交通安全意识也十分淡薄,横穿马路未确认安全、未下车推行,从机动车之间快速穿插抢行。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乱骑行、乱穿马路行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相关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作者:张晓鸣
编辑:徐晶卉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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