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套路深,案件甄别难度很大

2018-05-30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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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借3000元应个急,结果要求还16万,然后几个月后利滚利到90万,最后为了3000元赔上一栋房。没错,这个人遇到了“套路贷”!遇到“套路贷”怎么办?徐汇公安分局的警官教你如何一步步应对。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和业务名词,其实质和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财物。

哪些人更容易中招?

这三类人更容易中招:

经济收入有限,缺乏社会经验。这一受害群体的年龄段普遍集中在20至30岁,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个人征信不良,急于资金周转。这类人群或有过前科记录,或曾经身陷经济官司之中,个人信用大多存在瑕疵,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机构的征信审查环节。

风险识别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这类人年龄大多在50至60岁之间,工资收入虽然稳定,但只能维系正常的家用花销,一旦遇上家人生病就医、子女结婚等都让他们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

然而,在“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难题。

案件甄别仍有难度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由于缺乏在明面上强有力的证据,无法将犯罪事实阐述清楚。相反,犯罪嫌疑人能提供出从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银行流水、反复平账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自证“清白”。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对于一线办案民警来讲,目前操作难度仍然极大。被害人自己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那么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整个案件办理环节之中,证据收集无疑是最为核心的。许多案件的细节都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印证。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于“套路贷”犯罪环节主要还是通过口供以及银行流水账目来认定,证明力明显不足。

案发时间跨度长,证据不同程度灭失。一个“套路贷”案件从案发到报案的时间跨度通常有半年以上,从公安取证的角度来讲,如监控视频调取、通话记录查询等比较常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发挥作用,对于很多被害人提供的重要信息无从考证。

套路精心设计,破局大有难度。“套路贷”团伙从一开始就通过各个环节精心布局,从表面上形成一条毫无破绽的证据链。让许多被害人有苦难言、百口莫辩。公安机关事后的调查也很难找到突破口。

被害人心存顾虑,刻意隐瞒案情。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被害人当初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难以启齿的贷款缘由,在被逼无奈之下才会选择报案。当公安机关询问到涉及被害人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时,其往往避重就轻,刻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细节,影响了案件的正常侦办。

另外,从法律角度,“套路贷”在具体侦办和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争议,目前没有“套路贷”罪名。“套路贷”犯罪案件属新类型案件,法律上尚无“套路贷”罪名,实践中往往以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抢劫等罪名定罪处罚。虽然《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已发布执行,但在具体侦办和审理过程中,诈骗环节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仍有争议。同时,案件批捕、移诉、证据补充的标准不统一,延长了办案周期。

难道就没有办法彻底整治“套路贷”了吗?徐汇公安分局建议:

要提高社会认识,加强宣传引导。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加大在社区、校园、企业等“套路贷”受害人较多地区的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让老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套路贷”手法,增强风险意识,引导公众向有正规借贷资质的服务机构借款,从源头远离“套路贷”,遏制其生存空间。树立取证意识。在向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借款时,务必核实借条合同金额,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再三确认,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归还借款后,务必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销毁,必要时还可以让债权人写下收条。如果已陷入“套路贷”陷阱,务必及时报警。

提升法律对“套路贷”的严惩力度。不可否认,现今的民间借贷有其市场基础。规范好这个市场,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对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的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罪名,从定性、量刑、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方便一线执法人员具体操作,对于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

提升有责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力度。“套路贷”的出现,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对于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上的不足。因此,在提升打击力度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在源头上的做好防范。严格资质审核。工商局、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源头防控。设立风控预警。银行业应主动作为,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数据业务模型,对符合“套路贷”转账行为的账户进行预警监控,在经研判后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给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强化专业指导。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中,指导疑似“套路贷”被害人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业务联系,对具有一定线索、符合“套路贷”模式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作者:何易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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