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LV真假难辨 网购平台需要担责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购物平台层出不穷,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随时买卖手中的闲置物品,但二手买卖背后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对自己购买的二手品牌商品如何辨认真伪,遇到问题又该向谁主张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网购二手LV公文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依法认定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系二手LV公文包的销售方,与消费者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系二手包买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文包为非正品、网购平台存在欺诈行为,二审仅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的主张,改判驳回其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二手LV真假难辨 网购平台被起诉
为了买到一款心仪的公文包,邓女士在网上逛了好多天,终于在一个名叫奢器的APP上发现一款“LV中古款二手95新小号公文包”,售价4,800元。经过各网购平台的比较,邓女士觉得这款包的性价比最高。通过询问客服得知,该款包系由卖家寄卖在平台,在确定买家后,卖家会先将商品实物寄到平台的鉴定中心,经平台鉴定确保是正品且与商品描述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由平台发货给买家。听了这一番述说,邓女士觉得有平台鉴定,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于是就拍下了这个包。
2016年8月28日,邓女士终于拿到这款心仪的包包,出于保险,她把包拿到二手奢侈品店,却被告知这个包的配皮是重新换过的。邓女士立马质问平台客服,却被告知,像这种二手中古包,换过配皮很正常,如果要鉴定真伪得去专业的鉴定机构,一般二手店的结论不认可。辗转反复,邓女士终于在2016年9月20日拿到一份经平台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上面显示该包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邓女士拿着这份鉴定结果,心想买到假货就退了吧,可没想到这退货过程也是辛酸得很,迟延回复、客服更换、检验费的发票抬头不对等一系列问题迎面而来,就这样一直持续到2017年5月11日,邓女士依然没有拿到退货款。最终,忍无可忍的邓女士将奢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承担检验费、运费以及三倍赔偿的欺诈责任。
一审:网购平台非中介而系卖方
法庭上,邓女士称公文包的肩带和包身缝线不是原装,奢器公司属于欺诈。但奢器公司认为,自己经营的奢器APP只是一个网络购物交易中介平台,类似淘宝、天猫,奢器公司并非商品销售方。
一审中,法院曾致函鉴定机构以询问鉴定的详细情况,鉴定机构回函称,涉案公文包无序列号,且包的肩带、包身缝线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对此,奢器公司认为自己在邓女士购包时就已经告知其包身没有编码以及赠送肩带的事情,而二手包一般都经过保养和维修,包身缝线自然和全新包不一样,故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在奢器APP购买涉案公文包,并向奢器公司支付货款,而奢器公司则将涉案公文包发货给邓女士,并保证涉案公文包系正品,双方因此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邓女士主张的欺诈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奢器APP作为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而本案中,纵观邓女士与奢器APP客服的聊天记录,奢器APP客服除告知邓女士涉案公文包没有编码外,从未告知过包的肩带或包身缝线存在问题。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奢器公司构成欺诈,损害了邓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支持了邓女士的所有诉请。奢器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二手包有别于新包 买家主张欺诈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关系建立在哪两方之间,不仅要看涉事方如何陈述评价,更要看交易所呈现之实际情况。判断本案中的奢器公司到底是出卖方还是中介方,要纵观整个交易的实际情况,从交易对象、交易流程、交易内容三个方面来看,邓女士不论是前期购买还是后期咨询、退货退款,都始终是与奢器APP的客服进行联系,鉴定、正品保证都是由奢器APP完成,邓女士从未与奢器公司所称之卖家有过沟通,邓女士下单后,由奢器公司寄出货物并收取货款,退货也是退至奢器公司。因此,奢器公司应为涉案公文包之出卖方,与邓女士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判断奢器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即要看涉案公文包是否可认定为非正品。上海一中院认为,在交易伊始,奢器APP客服已经告知邓女士涉案公文包没有编码,肩带系卖家赠送,而二手包不排除存在过维修、养护之行为,单凭肩带和包身缝线等并不足以说明涉案公文包是非正品。因此,在材料皮质、五金件、制作工艺、外观造型等方面未鉴定出问题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公文包为非正品。与此同时,本案亦无证据显示奢器公司系明知涉案公文包存在包身缝线等问题而不予告知消费者,故意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之行使。故邓女士主张奢器公司构成欺诈,并据此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上海一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邓女士对包身缝线等问题显然十分在意,由于双方对涉案公文包具体状态约定不明,邓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可予解除。故上海一中院支持邓女士要求退还货款、检验费及运费的主张。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作者:何易 王长鹏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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