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做好托底保障,也要避免救助依赖
本次社会救助地方立法过程中,上海坚持“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导向——社会救助制度既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也要避免或减少“救助依赖”现象。
朱勤皓表示,上海的社会救助制度非常强调就业与救助的联动,积极鼓励被救助家庭就业。《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可以享受“收入豁免”政策,条例第二十七条如此表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在2019年为870元,也就是说,这笔收入不计为家庭收入。
对于很多人关注的社会救助退出机制,朱勤皓也作了分析,“一部分困难家庭通过国家、社会帮助和自身努力,通过就业等各种途径,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摆脱困难、迈向小康,‘退出’了被救助范围,”他指出,“上海的救助做得比较精准,不断强化收入核对和动态管理,这种促进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的努力,也是建立合理退出机制的一部分。”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了几种停止社会救助的情形,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停止社会救助。
此外,如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等等几种情形,也要依法停止救助。
作者:钱蓓
摄影:邢千里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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