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患病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5-09-08信息快讯网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在医疗期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保证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出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据了解,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新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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