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介绍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有关情况
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吹风会,介绍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稳增长防风险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连维良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抓紧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各项决策部署,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5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
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推动企业去杠杆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在减少企业负债降低财务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资本实力,推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防风险与稳增长、促改革的有机结合。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性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转股价格和条件、资金筹集、股权管理和退出等都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政府不拉名单不搞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主体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各项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截至2019年4月末,债转股签约金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投放落地9095亿元。已有106家企业、367个项目实施债转股。实施债转股的行业和区域覆盖面不断扩大,涉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交通运输等26个行业。
随着各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企业杠杆率持续下降。宏观层面上,按照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18年末,我国总体杠杆率为249.4%,比2017年末降低1.5个百分点。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数据,去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2.9%,同比降低5.7个百分点。微观层面上,2018年末,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4.7%,较2017年末下降1个百分点。
二是增强了优质企业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目前针对优质企业的债转股占到落地规模的一半以上,充实了转股企业的资本,提高了信用等级,释放了投资潜力,有力促进了稳增长。
三是推动了出险企业债务的稳妥有序处置。通过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为核心的综合措施,稳妥处置了一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债务风险,推动有效化解债务“灰犀牛”风险。
四是深化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机构向转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高管等方式,优化了企业治理结构。
五是有力支持了民营经济发展。针对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债务高企等问题,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使一些民营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六是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丰富了直接融资的形式,拓宽了社会资金转化为股本投资的渠道,推动股债融资结构更加合理化。
经过多方面探索努力,债转股工作已经形成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刚刚召开的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破解难题、打通堵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要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完善国有企业、实施机构尽职免责办法,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定价市场化水平。
二是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
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强化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权益。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投资。探索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债转股。
四是积极推动优质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鼓励对高杠杆优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优质子公司实施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选择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债转股。
五是推动转股企业完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推动实施机构做企业的积极股东,依法派驻董事、监事、高管,实质性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市场化债转股在转股企业的选择上有没有什么要求和标准?从目前债转股项目看国有企业相对较多,下一步会不会增加民营企业的比重?能否举例说明一些已落地债转股项目的典型案例?
连维良:
关于债转股企业选择上有什么具体要求,我们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这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在名称当中突出了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也就是说转股企业的选择由市场来决定,只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务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类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规依政策来开展债转股。
从政策引导层面,我们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四个禁止”就是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债转股。“三个鼓励”是鼓励高负债的优质企业债转股,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潜力企业债转股,鼓励企业资源有优化利用价值的困境企业债转股。这“四个禁止”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三个鼓励”明确了什么可以做。
在“三个鼓励”当中,一是鼓励高负债的优质企业债转股,这类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是正常的,但是由于高负债降低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也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可以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这类企业债转股对贷款方和投资者也都有积极意义,因为是优质企业,所以往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股权收益多数会高于债权收益。二是鼓励对遇到暂时困难的潜力企业债转股。这类企业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遇到了暂时困难,但是企业的发展前景良好。通过债转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通过科技创新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可以使企业很快扭亏为盈。三是鼓励对企业资源具有优化利用价值的困境企业进行债转股,这类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债务危机之中,需要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这样一些综合手段来化解债务,盘活有效资产,使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使企业的资产得到合理利用,使企业止血、再生。
下一步是不是会增加民营企业的比重,答案是肯定的。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另外一方面,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现在已经有24个企业债转股项目落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债转股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比如沙钢、德龙钢铁,他们分别控股了重整之后的东北特钢和渤海钢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债转股,也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债转股的典型案例,刚才已经介绍到,现在整个债转股签约2.3万亿,落地9095亿,接近1万亿,这中间涉及106个企业,367个项目,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说都是比较成功的。比如,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宝武钢铁,这些是较高负债优质企业债转股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通过实施债转股,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有效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增强了企业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再比如,像东北特钢、重庆钢铁,通过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使企业长期亏损状况得到扭转,可以说实现了脱胎换骨式的重生和发展。还比如,中鼎国际、重庆复合,这些是遇到暂时困难潜力企业债转股的典型,这两家公司分别在矿山建筑、玻纤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但多方面原因遇到暂时困难,通过债转股帮助企业快速走出了困境。还比如,您关心的民营企业方面,远兴能源、南京钢铁等,这些民营企业通过债转股减轻了企业短期的偿债压力,完善了治理结构,使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应该说,现在已经实施落地的这些企业,成效是非常明显的。
经济日报记者:
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债转股方面,我想问一下现在社会力量参与债转股有哪几种主要途径?参与过程中有什么方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
连维良: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意义非常重大,只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债转股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特别是筹集股权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的权益”。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我们特别强调“两个多元”,就是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主体多元就是民资、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投资者都可以依法平等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式多元就是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既包括战略投资方式,也包括机构投资方式,还有财务投资方式。简单说,就是社会力量可以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也可以选择投资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还可以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既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选择投资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内资也可以是外资。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可以是债券、基金,也可以是资管产品。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在一定意义上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怎么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的要求,无论什么社会资本参与,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政府都将依法依规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具体说就是“三个平等”:一是平等参与。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债转股企业和项目对各种社会资本平等开放,各类社会资本可以平等参与竞争。二是平等行使股东权利。社会资本无论是控股或者是参股债转股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股行权,平等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三是平等保护产权。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不可侵犯。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在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难题,就是定价难问题。请问下一步是否会有一些措施来促进转股定价的公平性,消除债转股双方的顾虑?此外,我们一直强调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在解决定价难这个问题过程中,如何保证遵循市场化原则?
连维良:
债转股当中的定价问题确实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或者难点问题,我们强调这一轮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其实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是市场化的,债转股的定价是市场化的。现在债转股定价难,主要是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和程序上的制约,所以按照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重点要从建机制、拓平台、简程序、明责任多个方面来解决转股定价市场化的问题。
一是建机制。就是建立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机制。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非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竞争性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就是说债转股的定价是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和市场定价的机制来形成。
二是拓平台。市场形成价格需要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拓平台就是要通过相应的资产交易平台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场所为债转股提供交易定价服务,更好地形成竞争性的市场。
三是简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国有资产交易的分级审批制度,落实企业决策的自主权,能不审批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就由企业自主决定,确需审批的,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四是明责任。这一条非常关键,就是明确相关方的责任边界,重点是落实尽职免责的要求。交易价格的确定,只要依法合规,按程序,尽到法定责任,对决策前已经客观形成的损失或者是因市场因素可能形成的损失,要落实相应的免责条款。通过这样一些机制来实现快速决策、及时交易。
转股定价,因为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博弈,确实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市场化定价就需要在完善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去解决。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完善操作政策,畅通堵点,使市场化定价机制能够真正实现。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现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推进落实有一个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对于出现的问题,部门之间及时协商、及时推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