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垃圾中翻出塑料袋和小箱子,黄浦区开具首张垃圾分类责改书
今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上午9点06分,黄浦区城管执法局局工作人员来到黄浦区丽园路333弄黄浦新苑小区,检查垃圾分类执行情况。
这个大型小区有1000多户居民、五个垃圾投放点,都采用智能垃圾箱。每天早上7-9时、晚间6-8时定时定点分类投放。9点多已过投放时间,一处垃圾投放点前只有三位志愿者驻守。城管执法人员逐一检查垃圾桶内分类情况,最后,在湿垃圾桶内翻出一个白色带盖小药盒、一个小快递箱和几个塑料袋。
带队检查的黄浦区城管执法局局长丁琦宁介绍,“《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今天重点检查物业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他们已经分类设置了垃圾箱,符合规定;也重点检查桶内垃圾投放情况,以及从投放点到清运点之间的分类驳运。最后,在湿垃圾桶里发现有干垃圾、药品相关物品及可回收物混装,从管理责任上来说,物业没有尽到分类监管责任,对此,我们要开出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份开给小区物业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写明,物业公司在2019年7月1日丽园路333号干湿垃圾混投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整改限期为2019年7月6日17时00分前。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所以,这张责令改正通知单开给物业。
开具罚单的城管工作人员介绍,一般责令改正期限设置在十天内,这次给的期限是五天。五天以后,城管执法人员会回来复检。
丁琦宁介绍,除了开具相应责令整改通知单,要求物业担起责任尽到义务外,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人员也会按照在湿垃圾中发现的带有投放人具体地址和门牌号的快递箱,通知居委上门宣传告知垃圾分类情况,引导居民在投放时间做好分类投放。
“垃圾投放是一个瞬间过程,这次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已通过执法记录仪和拍照现场取证,锁定证据;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居民、志愿者和物业管理员的旁证,发现和固定证据,为后端执法做准备。”他也坦言,执法不是只为了执法,目的是通过执法进一步宣传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让居民和物业管理责任主体更好地执行条例,自觉分类,所以,先期发现不合规定的做法,会先以责令改正的形式给一定整改期。
上实物业相关负责人宓先生在责令改正通知单上签字接收。他表示,会在现场增设协助临时分拣的桶或盆,分类志愿者、监督员及物业工作人员在居民投放前再检查一道,引导居民彻底分类;志愿者将重点指导居民分清湿垃圾,保证湿垃圾纯净度,并在投放点设置洗手设备等,让居民破袋投放后能洗手;此外,也将在干垃圾和可回收物智能箱旁边再多设置一些垃圾桶,方便居民投放。
作者:李静
摄影:陈龙
编辑:孙华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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