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必然路径。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实现美丽中国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觉保护自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健康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立足中国国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速、成效显著,同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与肯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运行高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现代化道路,不仅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而且积极承担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与使命,为共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此时更应该集中精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动绿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到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美丽中国的战略蓝图。
改革创新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动力源泉。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改革是关键与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关键就是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创新理念,深刻、生动地揭示了发展与保护的本质关系,指明了保护生态与实现发展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协调共生关系,绿化环境就是增值自然资本,保护生态就能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真正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实现绿色发展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明确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整区域流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通过生活方式绿色革命,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将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改善人民美好生活始终体现美丽中国建设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建设美丽中国进程中人民立场的鲜明体现。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不断凸显,呈现出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从“盼温饱”到“盼环保”的心理转变,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日益重要的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生态环境直接关系着党的领导力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小康全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一个关键,要坚决打好打胜这场攻坚战。”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环境作为重大民生民心工程,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生态环境事关民心。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共同把祖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好、保护好,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美丽生态环境中幸福生活。
制度与法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保障。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严法,难以成升平。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出现的突出问题大多与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相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美丽中国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治理思路,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发挥制度和法治的引导、规制功能,规范各类开发、利用、保护活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保障。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重要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完成修订与制定,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执法依据与严厉保障。在最近的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亦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确保美丽中国建设稳步推进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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