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120”三大“顽疾”

2015-11-17信息快讯网

对症下药“120”三大“顽疾”-信息快讯网

上海首创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立法理念。 本报记者 叶辰亮 摄

■本报记者 祝越

院前急救叫不应、救护车无法及时通行、院内急救机构出现“压床”现象……昨天,《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法规能否对当前急救医疗三大“顽疾”对症下药?本报记者就此三大难题对话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

不得有虚假急救呼叫行为

“上海院前急救系统除了承担正常的急救任务,还承担了非急救任务;而且,非急救业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并不断增长。”朱勤忠所在的市急救中心曾经做过统计,有超过40%的呼救对象为非急救。

急救医疗服务是针对急、危、重伤病员,而目前呼救“120”人员中却有大量出院、转院患者。对于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朱勤忠总结为“高性价比”——本市院前急救机构依据公益性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拥有统一的急救人员、装备装置,因此“非急救”患者更愿意使用“120”服务。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明确了“120”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此外,“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视频记录车辆拒绝让行证据

今年10月30日,南京玄武湖隧道中段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违规驶入隧道后与一辆轿车追尾,事故导致摩托车车主受重伤。隧道内,38名司机集体为救护车让出生命通道,短短10分钟后,伤者就被抬上了救护车,为营救赢得了宝贵时间。

朱勤忠说,经过宣传,目前为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开始增加,但堵车仍然是“120”准点率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同时,强调了其它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对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于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还就立体急救作出说明:上海探索建立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医院“压”急救担架可被罚款

救护车为什么迟迟不来?朱勤忠说,除了车辆、人力配置等原因外,大城市医院急诊、特别是三级医院急诊救护车“压床”现象,是一个重要因素。据上海市急救医疗中心粗略统计,2011年压担架9634次,2012年19108次,2013年超过3万车次。

“救护车将病人送到医院,由于医院床位紧张,无法及时交接,这些救护车上的担架床就被‘压’在医院——有车无床,无法去接下一位病人。”朱勤忠介绍,“压床”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居民叫了车,救护车好不容易赶到,患者已经去世的事情——我们被家属打骂,真是痛心又无奈。”

《条例(草案)》完善了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机制:拟规定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后,及时做好接诊准备;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的10分钟内完成交接。违反该规定,比如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2014-2024 dbsq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