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应该要有正确的价值观
金元浦
核心观点
互联网企业应该要有正确的价值观,这关乎国家,关乎社会,关乎百姓,特别是关乎青少年,起码要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决不能突破底线。应该有更多的力量来为互联网大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懈努力
问题倒逼:互联网企业要担起社会责任
2016年新年伊始,快播案首次网络视频直播庭审,引爆舆论狂欢。紧接着,百度血友病贴吧出售事件,再度引起朋友圈刷屏。这两起案件没有关系,却提出了中国互联网新媒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观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托于互联网、移动网、大数据、云计算的高科技新媒体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深刻影响广大公民的生活方式。但是与之伴行的产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却相对滞后,暴露了许多深层的结构性隐患。如文化产品的诚信问题、涉黄问题、青少年网瘾问题、电子诈骗问题、网络谣言问题、盗版泛滥问题、“有毒”信息问题、媒介职业道德失范问题;虚假新闻、新闻敲诈和新闻腐败问题;虚假广告与广告失德问题;“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特别是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体育、网络明星,大V、博主、“意见领袖”,大肆冲击公共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影响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尤其对青少年影响更大。这一系列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到我国新媒体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次“百度贴吧门”事件,作为问题倒逼我们再次关注新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价值观,也引发了人们广泛的思考:37家公益组织由此向全社会提出了新媒体企业与社会公益的关系问题,企业的营利与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新媒体的企业管理问题,企业品牌与社会形象问题等等。虽然追求商业利益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都是必然的,但互联网作为公众平台必须有自身的价值追求,不能什么钱都挣。一个BAT大佬曾说,他看了一个片子,看完后受到很大震动。他发现犯罪分子都是通过贴吧发布信息,通过QQ沟通联络,最后用支付宝完成交易。不管是买枪、买毒品等,都是这样的。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互联网平台到了今天,它的社会责任和10年前、20年前完全不一样了。互联网企业应该要有正确的价值观,这关乎国家,关乎社会,关乎百姓,特别是关乎青少年,起码要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决不能突破底线。应该有更多的力量来为互联网大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懈努力。
新媒体经济应有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在新媒体经济伦理研究中,价值观、价值选择被放在文化经济学的首要位置。伦理学大师、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曾设计一种道德推理模式———
波特图式,或曰波特方格。它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即定义、价值、原则、忠诚。其核心应当是从业者的价值观、伦理准则和对谁忠诚或负责,但更重要的是价值观和伦理准则。为什么?戴维·思罗斯比在《经济学与文化》中提出:“在经济学与文化两个我们所关注的领域里,尽管起源不同,却都将价值概念视为事物估价的一种表述方式,不仅在静态或消极意义上,而且在动态或积极意义上,将其视为一种议价或交易现象。因此,在将经济学与文化这两个领域连在一起时,可以从价值入手,价值是链接经济学与文化的基石。”思罗斯比认为,我们关注文化经济的伦理问题,是因为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质。“我们需要铭记的是,许多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事实上都是混合商品,它们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
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服务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它不同于一般商品,而有着极大的溢出效应。许多文化商品不是像物质商品那样在消费中被消耗掉了,而是越消费价值越大,如电影、电视、文学、艺术、绘画和音乐作品等,消费的人越多,商品的价值越高,而且还会产生长远的价值,包括商业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作为公共产品的集体消费,它就天然地具有了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政治理念、社会价值、社会伦理、公民责任,乃至交往准则、道德底线、文化惯习、民族喜好和审美取向等一系列性质。另外它的公共性质还在于与城市或社会的公共服务密切结合在一起。所以,思罗斯比强调指出:“在宽泛的文化语境里界定价值需要遵循一条必不可少的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文化)价值代表了积极的而非消极的特征,导向了好的,而非坏的、更好而非更糟的方面。”
面对新媒体文化产业伦理实践的严峻问题,我国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还处于落后状态,必须深入研究和借鉴各国文化产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研究和转化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深厚资源,以落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宗旨,全面探索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学的框架、概念、思路、对策和路径。从快播案到“百度贴吧门”事件,无疑就是一个警示,一种倒逼。
(作者为上海交大人文学院特聘访问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