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能否让人挣脱极端家庭不幸

2016-04-16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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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上海首个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在市救助管理站成立。工作人员在安置庇护者的住所和床位。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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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

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 阚珂

联合国调查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妇女受到虐待。

全国妇联统计显示,2.7亿中国家庭中,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

上海妇联统计,2013年到2015年,上海市妇联维权窗口接受的家暴投诉咨询分别为282、243和440起,占当年婚姻家庭类咨询投诉的5.75%、6.44%和9.18%,呈略有上升的态势。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在打老婆、打孩子甚至还能收获理解的中国,家庭暴力始终处于概念缺失、制止措施不完备的状态,“家庭隔离于社会,公权力插手不便”的固化思维长期存在。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

新法实施一月半,法律的威严和效力正得以激发——这几天,各类因家暴引发的悲情故事屡屡见诸媒体,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密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任何动物,一旦暴力起来,都会变得面目可憎。人类,尤其如此。

15年前,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让国人首次从荧幕上见识到家庭暴力的“面目可憎”———事业成功、外表文质彬彬的丈夫,回到家后犹如变身禽兽,对妻子肆意拳打脚踢。

艺术源于生活,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绝不亚于电视剧中的描述。来自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显示:本市公安系统接到的家庭暴力报案数2012年为6494件,2013年为5426件,2014年为4971件。

制度设计打通公权力介入通道

“家丑不可外扬”,受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在中国始终有着极强的隐蔽性。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但即使报警以后,囿于公权力介入家庭纠纷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往往陷入“夫妻之间的事情不好管”的尴尬———北京姑娘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先后8次向警方报案,最终仍难逃被殴致死的厄运。

那么,公权力介入家庭的边界究竟在何处?

“反家暴法的立法思路依然顺应了国人的传统习惯,希望藉由动员全社会力量来监督和预防家庭暴力。但是,一些制度设计给公权力的介入打通了通道。”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明月看来,将制止家庭暴力授权给了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的法律责任,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

据悉,反家暴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制止。这说明,无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此授权交给个人是极为不易的。”

反家暴法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设计,则表现在对于“不作为”的处罚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被确定为反家暴“牵头人”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据了解,反家暴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在法条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政府被定为反家暴的是“牵头人”,其他责任主体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比如,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等。

同时,法律还对相关机构不作为作出了惩戒规定,像第36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反家暴法不仅仅是部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更与刑法等法律相连接、环环相套。

反家暴无禁区不问动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第三条中的这句话,在最初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并未出现,直至最后一刻才被加入。“虽然,这只是法条中简单的一句话,但宣示了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解读为:法律的制定就是要坚持“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的思想。

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仅仅限于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暴力,而是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全体家庭成员,还加入了国际社会多有关注的精神暴力、同居关系暴力等。

“比如说,过去国人常说‘棍棒底下出孝子,,教育孩子往往会使用体罚等方式。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也属于被禁止的家庭暴力。”高明月律师认为,法律条文将家暴的范围细化,正是“反家暴不分动机”立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考虑到当今社会家庭组成的多样化,这部法律还通过“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用准用的方式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实现了“反家暴无禁区”。

“从字面上理解,同居关系以及家庭寄养关系,甚至是同性恋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高明月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适当扩大,实际上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是否具备了和婚姻家庭关系相似的特点,比如双方关系的依赖性,不仅包括情感上的依赖,甚至还有生活上、经济上的依赖,他们的关系可以视作类家庭成员。

报记者 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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