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二审紧急救护拟免责
本报讯 (记者祝越)街头遇到路人突发疾病,救还是不救?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是否立法消除“好人”心头所虑,成为热议的焦点。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明确,“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同时,“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救护。”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条例(草案)》据此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在实践中探索由政府补偿损害的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委员们表示,在法理上,这一立法亮点的难点在于与上位法的衔接。丁伟说,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 《侵权责任法》 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此外,由政府托底,也有着现实操作中的难度。蔡达峰、马新生、吕贵等表示,作为善意和道义的救助,有些时候急救结果确实不一定理想。从责任归属上讲,很难说清楚是本就难以避免的,还是确实是救助行为造成的。法规应当保证救助行为和救助者得到正确对待,通过设立更严格的评估程序,让责任归属得到公正评估,而不是直接规定由政府赔偿。
对此,在条例一审时,市卫计委就指出,社会急救作为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可使患者在获得急救医疗服务前第一时间得到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然而法条并没有对此进行具化。在审议时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吴坚认为,实施“好人法”后,如果市民的紧急救护对急危重患者提供了帮助,那不仅是要免责,还要鼓励、表扬和奖励,希望条款能进一步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