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条例大修落实“最严”罚则
本报讯 (记者祝越)在昨天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作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对原法规作了全方位修订,条文从六十条增加到八十四条,这也是环保条例时隔11年后的又一次大修。
据张全介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订。《条例》颁布后,本市相继制定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专业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基础、其他单行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
张全指出,此次修法有对接上位法的需求。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2015年5月,《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国家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出2017年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0%的目标。而作为上海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也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撑。
此次条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增加源头防治和绿色发展的相关制度措施,从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入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共治,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落实国家环保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如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将环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是此次修法亮点之一。去年1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增了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一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相继修订。张全指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
上海环保局表示,接下来还会出台更严厉的标准,“因为上海排放的密度高、强度大,只有出台比其他地方更严的标准,才能让排放的总量降下来,让环境质量得以改善。”张全指出,这几年,无论从罚款数还是违法行为的纠正数以及入刑方面,力度都在持续加大,总体上每年增幅达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