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2016-07-04信息快讯网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改完善后,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同时规定,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据了解,根据目前适用的2003年版《办法》,劳动者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还明确,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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