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今天起,小心承担责任!
2016-09-01信息快讯网
搜索引擎搜出来前几条全是广告、朋友圈里微商泛滥、弹窗广告防不胜防……今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付费搜索首次被界定为广告
《办法》首次明确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并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APP和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移动应用(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
此外,网络红人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属于《广告法》和《暂行办法》调整、规制的范围,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网民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