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多家商场营业员提早30分钟到岗 应算加班

2016-11-24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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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到岗准备营业时间:10: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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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中路、南京路、徐家汇、五角场等大型商圈商场的开门时间多为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多数租柜企业营业员实行的是做一休一、12小时的工时制。但考虑到营业前需要提前作准备,不少企业要求营业员提前半小时左右到场。

近日,一个较真的营业员却认为,该时间是公司规定的提前入场时间,应该算上班或加班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却被拒绝了。

那么,这30分钟到底算不算加班呢?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营业员:每天上班被公司“揩油”30分钟

刘小姐于2014年底进入某公司,在某知名商厦柜台做营业员。按照事先约定,刘小姐每月拿基本工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加提成,因为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该公司要求刘小姐必须提前30分钟,即9点30分入场,作为正式开始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

让刘小姐感到诧异的是,明明是公司要求提前半小时上班的,但在她收到的工资单上却丝毫没有体现出来。

“我的工资单上只有基本工资和销售的提成数,没有每次上班前提前半小时的加班工资。”刘小姐告诉记者,按照入公司前双方的约定,公司营业员实行的是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时的综合工时制,超过该工作时间算作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

正因为这样,刘小姐在收到工资单后多次向公司提出30分钟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每次都被公司挡回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不算加班,该时间属你们上班前自行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

在每天12小时的工作时间中,还包含了两顿饭的吃饭时间。但刘小姐认为,两餐时间不能算作休息时间,因为在吃饭时她并没能停止工作,有顾客来买东西,她就必须放下饭碗上前介绍,“店面没关门,生意没停止,怎么能算休息呢?”

公司:12小时工作时间要扣除就餐时间

对于刘小姐的诉求,该公司相关人士昨日回应:公司确实要求营业员提前半小时到场,但这只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如果不作这样的提醒,营业员也应该知道,商厦开门营业前必须要作准备,而且必须自觉提前到场做好准备,否则就无法保证正常开门营业。因此,这提前到场的30分钟自然不能算正式上班时间,更不能算加班。

“退一万步讲,这30分钟的确是公司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到场时间,也不能算正式上班时间。”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说,因为每位营业员每次12小时的工作时间中,包括了两顿饭的吃饭时间。

他强调,这两餐时间应该算作休息时间。“即使是公司要求提前到场,如果去除两餐休息时间,营业员还是没有超出每次12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因此,无论怎么计算,我们都不应该支付营业员加班工资。”

调查:15家柜台中1/3要求“提前到岗准备”

记者23日调查了淮海中路、徐家汇、虹桥三大商圈中三家知名商厦的15个柜台,发现实行“提前到岗准备”的不少。

据调查,15个出租柜台中,包括外资企业出租的柜台,被调查企业中实行的工作时间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上午10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做一休一的上班制,共6家,但不需要提前到岗;第二种是每天早晚轮流翻班,每周休息两天的工作时间制,有4家,也不需要提前;最后一种类似刘小姐的公司,需要提前,总计5家。而在此类要求的企业中,提前时间最多的一家企业,要求营业员提前45分钟到场作准备。而外资租柜企业,同样存在“提前进场准备”的情况。

在淮海中路一家知名商厦某服饰品牌柜台上班的营业员抱怨说,她被要求每次上班前必须提早45分钟入场,公司说所有的上班时间中包括了两餐休息时间,因此这45分钟不能算作正式上班,当然不能算加班。

“每次上班,我们柜台就我一个营业员,所有的活都我一个人干,即使上厕所,也要叫旁边柜台的营业员帮忙看着。有顾客上门,吃饭吃到一半也要停下来接待,上班中间哪里还有休息时间。”说话间,一位顾客上门来看服饰,该营业员赶紧停下交谈上前接待。

[专家说法]

超过批准的综合工时时间,就应算加班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吃饭时间若依然要接待顾客,不能算“休息”

营业员“提前到岗准备”算不算工作时间呢?记者昨日就此咨询了劳动法专家谈育明。

谈育明认为,如果是单位规定,营业员包括“提前准备”在内的总工作时间超出了人保部门批准的综合工时制时间,那么,超出部分就应该算作加班,单位就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谈育明强调,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获人保部门批准,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也是违法行为。

有公司辩解说,中午和傍晚给营业员就餐休息时间了,提前到场的30分钟不能算上班。对此,谈育明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确实在批准的工作时间内中午等给了休息时间,去除休息时间,合计提前入场时间,整个工作时间没有超出原先批准的工作时间,那么,这提前到场的时间不能算作加班,自然无需支付加班费。但企业解释的所谓休息时间,营业员却是在工作状态,比如所谓的吃饭休息时间,有顾客上门,就要放下饭碗接待顾客,这种情况就不能算作“休息”,即使企业认为“休息”,仍不能确认其解释成立,该休息时间应该视为上班时间。

至于记者调查的前两种情形,谈育明认为,“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时”是企业按照人保部门批准的综合工时制(该工时制按月、季、年等确定总工作时间,由企业按照总工作时间具体确定员工上班时间)自行制定的工作时间,由于企业上班时安排营业员作息时间的不同,存在超过和不超过批准的总工作时间两种情况,若超过,超过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否则无需支付加班工资。而第二种情况,如果每天早晚轮流翻班,每周休二的工作时间在国家标准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谈育明强调,如果出现诸如“提前入场准备”、营业员不服企业解释的情况,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规链接]

●何为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在一个审批的周期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工时制。该工时制常见于交通、邮电、旅游、商业服务等行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获人保部门批准。

综合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必须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则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

●何为标准工时制

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何为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员工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工作时间包括四个组成部分:第一,准备和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第二,作业时间,系指员工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第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第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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