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
本报讯 (记者张晓鸣) 记者日前从市交通委获悉,《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对于各方责任、车辆投放、押金管理、信用互通等方面均有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并首次提出上海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根据 《指导意见》,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据调研统计,截至今年4月25日,在沪运营共享自行车企业共8家,投放总数约62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注册用户数约766万。公示版《指导意见》 明确,上海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市交通委表示,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城市交通安全和市民人身安全考虑。共享电动自行车产权不属于个人,一旦驾驶操作不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据统计,2015年,上海市因电动自行车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158起致96人死亡,2016年发生108起共95人死亡,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率已由2015年的60%上升至2016年的88%。
此外,市交通委在《编制说明》 提出,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综合考虑后提出了“上海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据介绍,上海中心城区目前共有非机动车停车点17481个,停放点长度409公里。针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由市路政局组织编制的《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 (试行)》 近期即将发布实施。下一步,各区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完善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明确非机动车禁投、禁停区域路段。
针对用户关心的账户资金管理问题,《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上海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企业还需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此外,《指导意见》 还要求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并提出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此,摩拜单车公关总监曹国星向记者表示,《指导意见》 有利于引导行业向智能共享单车方向发展,避免不达标单车的无序投放。ofo上海运营负责人也表示,ofo将积极配合政府规定,及时提供企业实际经营经验,为制定共享单车行业标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