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探索解决商事纠纷“快车道”
本报讯 (记者沈竹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2016年度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同时发布了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修订版、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实施细则等文件。
与等待完整的审判周期相比,市场主体更青睐使用相对灵活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商事ADR因此成为世界范围便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上海一中院已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署协议,探索实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白皮书统计显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95.3%,又以涉合同类案件居多。所受案件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自贸区扩容片区案件占比提高。2016年度,自贸区内原四个海关监管区案件占21.3%(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涉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和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案件往年占比分别为5.6%和0.8%,去年占比分别为16.27%和5.44%,增幅十分明显。
上海一中院受理二审案件560件。从原审法院看,除浦东法院外,占比在1%以上的依次还有徐汇法院、闵行法院、长宁法院、松江法院。
二是随着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融资租赁产业是自贸区金融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纠纷集中发生于少数企业,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日益增多。而由于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增加,导致以融资租赁之名掩盖资金借贷实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案件涉外因素明显,争议体现出复杂性和专业性。
知名外资企业进入“十大案例”
案件中的涉外因素明显,是涉自贸区案件的特点之一。据统计,2016年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以及涉港澳台地区案件78件,占全部案件的4.42%。
在全部案件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涉诉主体所占比例增加,大部分为境外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子公司。案件所涉及的交易过程中涉外特征明显,如合同文本系境外形成、争议标的系进出口货物,加之贸易纠纷累及运输、仓储、结算等环节,增加了审判的复杂性。一些知名外企进入了公布的涉自贸区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被告人万某向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7.45万元,期限为60个月,月利率为1.65%。万某于两年后开始出现未足额还款的情形。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催收费等。对于逾期利息,渣打银行要求按照月利率2.145%偿还。
法院认为,渣打银行与万某关于逾期利率的约定过高,应调整为按本案借款月利率1.65%上浮20%,即1.98%计算。
解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决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出限定,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