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宣判 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05-20信息快讯网

本报讯 (记者沈竹士)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696,原名多伦股份) 去年曾因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接受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刘斌等共计14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他们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恽燕桦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匹凸匹公司对各原告的损失计算不予认可,但认为被告鲜言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责任,若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言追偿。

这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即首次由证券金融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

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方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代理出庭参加诉讼。

上海一中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均予支持。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 《证券法》 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却未尽管理职责,是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匹凸匹公司认为其享有对被告鲜言的追偿权,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此外,被告恽燕桦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是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对原告方赔偿共计233万余元;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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