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食品保质期被隐性延长,监管部门不可懈怠
大米、食用油、糖、进口奶粉等食品,往往要经过库存、运输等环节再分装上市销售,而有些食品分装企业却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原来大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予注明,致使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其保质期限已被“隐性”延长,却无从查证。
笔者最近发现,浦东新区德平路20号集成名烟名酒食品专营店,特价销售一款莎美乐牌500毫升每箱两瓶装的亚麻籽油(原产国加拿大),瓶身贴签上分装日期标注为2017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自分装之日起),经销商上海食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江苏金洲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该产品的标识明显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的规定,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变相延长保质期限,属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违法标志行为。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4条规定,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卫监督发(2004)310号)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单纯性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期应按被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消费者经12331举报投诉后,该店所在地的食监所对此违规行为竟缺失起码的认知,在反馈中不区別分装食品与预包裝食品标注监管标准的不同, 错用法条,得出产品完全适于销售的错误结论。为此建议:
一、质监部门对该专营店销售的亚麻籽油真实期限予以核查,还消费者知情权。如属于过期产品,按消法规定予以退赔。
二、对生产经营商江苏金洲粮油公司涉嫌违法标志行为进行督查,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认真处理。
三、食监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提升科学监管理念。对举报违法的信息要重视,一旦发现问题,必须一追到底,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周祖遂)
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