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发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白皮书,罂粟壳味儿小龙虾、疫区死牛肉饼,看看你中招了几样
夏至今至,人们在大快朵颐的同时,也要防范入口的食品药品安全。今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详细梳理了自2015年10月起本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和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
白皮书显示,从案件数量来看,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必须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包括饮用水、食盐、牛肉、黄酒、白酒、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性保健品、疫苗等。
罂粟壳味儿小龙虾,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夏天来了,小龙虾店家的生意又旺了起来,然而,你是否发现吃到过的小龙虾有股特殊的香味?部分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口感吸引顾客,会在火锅、小龙虾以及熟食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壳的主要成分包括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于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销售疫区食品,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日本牛肉在国人眼中与高品质画上等号。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专门进口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运往国内销售以赚取高额利润。在寺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先后多次将中国禁止进口的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运至上海销售。日本曾先后爆发过疯牛病、口蹄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防止疯牛病、口蹄疫传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进口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被告人被证实有销售疫区牛肉行为即可入罪,而无需考虑销售的来自日本的牛肉是否具有生物化学成分指标上的不合格,且不论生产、销售金额多少即可入罪。因此,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加工销售过期食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许多黑心商家为了赚取利润,常常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并更改保质期后进行销售,或者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后予以销售。对于这类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犯罪行为,上海三中院表示应予严厉打击,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除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期外,同时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此过期食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何易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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