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渔民被行政处罚5万元
为了保护和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使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禁渔期、规定违禁渔具等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法》对此也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仍有不少渔民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开船出海或者使用违规渔具等实施捕捞作业。
今天(10月18日),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涉渔政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渔民肖某因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被渔政部门行政处罚5万元。上海一中院终审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判决驳回了肖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
禁渔期用违规渔具捕鱼 渔民被罚5万心有不甘
2017年5月24日,某渔政部门在禁渔期检查时发现,在某海域有多艘渔船正在使用双锚张纲张网捕捞作业,准备登船检查时,上述渔船逃逸,后在渔船搁浅处被发现。经登船检查,渔政部门发现上述渔船均为从事捕捞作业渔船,渔船上堆放有湿透的渔网渔具及渔获物。渔政部门对渔民调查询问过程中,本案所涉渔船拒不承认自己违反禁渔期规定出海捕捞的事实且拒绝配合执法检查。经渔政部门委托鉴定,鉴定部门认定肖某随船所带渔具尺寸不符合国家《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2017年8月,渔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肖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的情况,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肖某罚款5万元、没收网具4顶和铁锚8个。
肖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称自己驾船出海是为了回家,并未实施捕捞行为,其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捕捞时间和渔具均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本市所属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本案中,根据某渔政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照片、情况记录、对涉案渔船调查取证情况、某渔政船沿海检查情况、渔捞日志、销售渔获物记录本、对肖某的询问笔录、对案外人于某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肖某被查获当天实施了捕捞作业行为,违反了休渔期禁止渔获作业的规定。
由于肖某被查获后没有配合执法检查,渔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渔具渔网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可以证实肖某随船携带的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肖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何易
编辑:陈晨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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