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上海户口落空 应届毕业生向用人单位索赔
2017年4月,小刘选择了承诺具有落户申请资格的敞迪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尽快办理落户,小刘与敞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沟通申办材料的准备及提交事宜。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7年7月向敞迪公司发出了《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以下简称办理户籍通知)。
然而不久后,中心审查发现敞迪公司2016年招收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不满一年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敞迪公司因此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故中心撤回了小刘的办理户籍通知。
小刘认为其因敞迪公司的原因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如果要再次获得落户资格,需通过申请国外大学、报考博士生等多方面努力。为准备考试和完成学业,小刘必将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小刘遂诉至法院,请求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判令敞迪公司赔偿8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户籍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敞迪公司的行为确对小刘产生了不利影响,综合各种因素,酌情认定敞迪公司赔偿小刘5万元。
敞迪公司不服,以户籍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小刘亦无任何实际损失等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敞迪公司无需赔偿。
上海户口内含隐性价值 用人单位需为违约担责
二审期间,小刘提交了上海某大学博士生入学通知书及其已办理了入学手续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为再次获得落户上海资格,报考了博士生并已被录取。
上海一中院认为,敞迪公司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其具备2017年协助申办上海户籍资格,该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小刘也因此与敞迪公司最终签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敞迪公司的要约已获承诺。显然,敞迪公司协助小刘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为小刘取得上海户籍是其重要合同义务。由于敞迪公司不具备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的原因,导致小刘无法落户,敞迪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同时认为,虽然就上海户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上海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因此,上海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为再次取得落户资格,小刘已成功考取博士研究生,虽对其自身发展也更为有利,但不可否认小刘作出该选择与敞迪公司的过错存在间接关联。因此,综合敞迪公司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敞迪公司应赔偿小刘5万元尚属合理。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公司为化名)
作者:何易 李丹阳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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