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1.09783324亿元!魏民洲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8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民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据此前报道,魏民洲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投机和政治攀附,政治品行败坏,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公款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民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魏民洲在案发前与他人串供,指使他人销毁部分受贿所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魏民洲在受贿犯罪中有人民币20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部分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生,籍贯陕西蒲城,出生地陕西华阴,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学士。
1975.08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 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 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 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 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33期培训班学习)
2002.01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商洛行署党组书记
2002.02 中共商洛市委常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其间:2003.03-2004.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一年)
2005.06 中共商洛市委书记
2007.01 中共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5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6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其间:2007.09-2007.11在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
2007.12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
2012.06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
2016.12 不再担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
2017.01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的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简历摘自人民网)
编辑:孙欣祺
责任编辑: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