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主负主要责任
被判刑入狱,赔偿86.74万元
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律师解析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高律师: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而在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案件,肇事者的赔偿数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上。
该案中,赔偿近90万这样高额的数字,对于没有保险保障的平常人家,确实不是易事。
事发后,任某碍于经济能力有限,一度消极赔偿。在判决之前,任某都没有尽到充分的赔偿义务,且其又没有悔过及认错的积极态度,结合其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法官拒绝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该事件的发生,着实令人扼腕。任某一定不曾想到,骑行了千百遍的道路,指向的却是监狱的大门;而潘某更不曾想到,回家之路竟是不归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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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法律的威严在于教会我们懂得评估行为后果,懂得如何自处。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车主,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
一声叹息!
就为快几分钟,毁了两个家!
不管是骑车还是开车
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世上真的没有后悔药!
来源:综合萧山日报、FM93交通之声、杭州日报、人民日报、北京时间
编辑:钱家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