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行稳致远的关键性举措: 加快东海问题实质性磋商进程
中日关系历经多年努力,尤其是2014年以来经过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并在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2018年基本改变了自2010年9月以来低迷的中日关系,即通过中日首脑互访实现了中日关系回到正常轨道并呈现发展的趋势,这是值得肯定的现象。
中日关系回归正轨及标志
中日关系回到正常轨道并呈现改善和发展的具体成果,特别体现在中日首脑访问时所缔结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上。例如,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8年5月访问日本时,两国政府及部门签署了2份协定和8份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人文、医疗卫生、服务贸易、第三方市场合作以及建立海空联络机制等方面;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于2018年10月访问中国时,两国政府及部门签署了12份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和在两国政府部门、企业、经济团体等之间涉及基础设施、物流、互联网、健康养护、金融等的52份谅解备忘录。
这些文件的签署和实施,为进一步发展中日关系、加强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为区域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将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两国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签署了这些文件,但中日两国之间的核心问题并直接影响中日关系的敏感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合理地处理。例如,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东海问题包括钓鱼岛问题。换言之,要使中日关系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性措施是,中日两国应对影响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积极的成果。这样才可维系中日关系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中日重启东海问题谈判的前提和保障
可喜的是,在中日两国首脑之间已就重启《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2008年6月18日)的谈判、深化东海海空联络机制等达成了进行进一步沟通和磋商的共识。例如,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访问日本时,两国首脑一致确认完全坚持东海资源开发的2008年原则共识,并同意进一步强化为实施其内容努力重启谈判及协商进程。这些内容在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访华时在两国政府首脑间得到再次确认。同时,于2018年12月17-18日在浙江嘉兴乌镇举行的第十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中,双方就东海相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并探讨了开展海上合作的方式,包括双方确认坚持2008年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同意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这些共识为中日双方展开东海问题实质性磋商并取得进展创造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
不可否认,《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是双方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过渡性文件,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但因中日双方对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对立和分歧,并因船只冲撞和人员抓扣(2010年9月)、钓鱼岛三岛“国有化”事件(2012年9月)停滞了此类谈判。后经多方努力,于2014年9月重启了第二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会议,并在后续会议上就东海问题举行了谈判,但迄今仍未在共同开发、合作开发上取得任何进展。造成此境况的主要原因为日本否认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否认“搁置争议”的共识,因而在两国之间无法讨论并缔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从而成为影响中日关系发展进程中的关键性因素。
《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出台的背景及后续措施
一般认为,东海问题起始于2004年5月27日,即日本杏林大学平松茂雄教授乘飞机“调查”我国东海天然气开采设施建设情况,并于2004年5月28日在东京的《中日新闻》登载了“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和“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的文章。通过媒体炒作后,试图向日本政府施压,以维护日本单方面认定的“中间线”东侧海域矿床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中日两国政府就东海问题举行了11次磋商(2004年10月—2007年11月),但由于双方在东海海域划界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尤其在共同开发的海域划定方面存在严重的对立和分歧,因而未达成任何共识。但双方均有稳定东海局势的意愿,所以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依据中日双方领导人达成的共识(2007年4月、2007年12月),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中日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发布了《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
该原则共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第二,日本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但由于中日两国对春晓油气田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理解不一,利益分配难以妥协,担忧在此后的划界中有利于日本的立场包括承认“中间线”的嫌疑,迄今双方仍未达成任何共识及进展。这也体现了《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具有不可操作性。这可从《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是由双方外交部门各自发布,以及不存在统一用语的文本所导致的。
此后,由于在钓鱼岛周边海域的船只冲撞和人员抓扣事件、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三岛等,严重地影响了中日关系,中断了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尤其是中国于2012年9月10日就钓鱼岛等岛屿发布领海基线声明,以及国防部于2013年11月23日宣布了《中国关于划设东海防空区的声明》和《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使中日两国管辖的海空范围大面积重叠,引发东海海空执法安全冲突。
中日展开东海问题磋商谈判的意义和作用
如上所述,中日两国均有维护东海局势的意愿,并在中日首脑互访时得到了确认,所以中日加快推进东海问题磋商进程不仅是履行《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义务,也能为进一步改善中日关系并行稳致远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中日关系起伏的关键性要素为东海问题争议。如果没有东海问题的稳定,中日关系的稳定就不可持续和发展,这已得到实践验证。
尽管《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应遵循以下义务,主要为:诚实地履行谈判义务;国家应遵守相互达成的框架内实施谈判;国家应努力维持谈判的建设性气氛,谨慎采取可能损害谈判及其进程的所有行动;国家应经常致力于谈判的主要目的,完成或促进谈判的进程;谈判遇到障碍时,国家应为相互可能接受的合理解决争端进行持续的最大努力。
为此,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重启谈判,应在遵循上述义务的前提下,需要在春晓油气田等的合作开发中取得进展和成果,体现中国的诚意,以换取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逐步妥协,包括在钓鱼岛周边海域共同不开发、减少巡航执法频次和力度,加强海空联络机制步伐,以为稳定和发展中日关系作出贡献。换言之,中日重启东海问题磋商谈判并在诸如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上取得业绩,目的是在东海的其他区域包括在钓鱼岛问题上取得相对有利的地位,并为钓鱼岛问题展开实质性的平等对话和谈判提供机会,进而为稳固中日关系,获取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提供保障。
作者: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编辑:孙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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