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之手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频发的“电梯吃人”事件拷问着脆弱的公共安全防线,暴露了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安全短板,也倒逼电梯安全立法和执法的升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监管执法,真正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遏制“电梯吃人”惨剧的频发态势
时下不少人都已经谈“梯”色变。据不完全统计,仅7月以来,全国就发生多起“电梯吃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我国电梯产量在2014年已位居世界第一,但“电梯困人”等故障却时有发生。2014年广州市、南京市、杭州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平均每天分别解救40人、28人、19人。2014年全国共有37人死于电梯事故,其中18人是电梯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余为电梯乘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新电梯比较多,基本都是2003年以后增加的,但若不注重维修、保养等问题,未来电梯风险会越来越大。
“吃人”的不是电梯,是负有安全责任的“人”
坦率地讲,“吃人”、“伤人”的其实并不是电梯,而是对电梯负有质量把关、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的“人”!生产方该严格按图纸生产并质量把关的没有把好质量关,商场、物业等使用方该按时维修保养并安全检查的却没有做到位,维保方该尽到定期维修保养的却没尽到责,在电梯已经出现安全隐患时该及时关停电梯并警示提醒的却迟迟不作为……归根到底,怨不得受人操控的电梯,该怨的是生产、使用、管理和保养电梯的“人”,电梯的质量缺陷、维修不力、管护缺位等其实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惟有把电梯运行锁定在制度的轨道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电梯吃人”惨剧的频发态势。
多地频发“电梯吃人”事件拷问脆弱的公共安全防线。7月26日,湖北荆州安良百货商场自动扶梯突然发生事故,造成一名女士不幸身亡。初步认定苏州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其中,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出厂产品零部件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工作人员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公司缺少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等问题。7月27日,广西梧州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事件。一名一岁多幼儿手臂被自动扶梯卡住,经近5分钟破拆和营救,幼童终被救出。7月27日江苏无锡某工厂一女子被升降电梯卡死。7月28日夜间,河南信阳市潢川县光州国际酒店一部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受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维保方也是责任主体之一。维修保养对于电梯安全顺利运行至关重要,实际上,不少电梯事故都与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方疏于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有着直接关系。
筑牢公共安全防线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电梯事关公共安全,“电梯吃人”事件不能赔钱了事,而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电梯事故致人死伤的可以适用《刑法》,电梯的生产者和管理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罪。电梯事关公共安全,致人死伤的电梯管理方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外,如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生产厂家要承担产品责任。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负有监管职责的质检部门如存在玩忽职守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鉴于电梯已经广泛使用,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梯,电梯既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同时又是在人们日常生活广泛使用的乘载工具,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专门为电梯的安全立法,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一部“电梯安全法”,具体明确电梯生产商、使用者和维保者及安全监管方等各方的安全责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完善的电梯监管体系和具体的问责机制,明确电梯安全事故中责任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完善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的考核机制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一言以蔽之,频发的“电梯吃人”事件拷问着脆弱的公共安全防线,暴露了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安全短板,也倒逼电梯安全立法和执法的升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监管执法,真正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遏制“电梯吃人”惨剧的频发态势。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