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在其他区域”修改为“在其他公共区域。”
关于处置单位环境修复规范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处置单位环境修复的规范应当与第四十九条环保监督的规定保持一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关于加强社会参与
有的代表提出,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各项要求,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议在法规中对加强基层治理和宣传教育做进一步强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对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基层治理机制的表述做进一步完善,将新闻媒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传的内容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政府部门监管的规定,应当体现对生活垃圾管理各环节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将草案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违反收集、运输活动规范的处罚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六十条第一项的处罚措施,未能完全对应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密闭运输等规范要求,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将第六十条第一项中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修改为“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晣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作者:邵珍 祝越
编辑:朱伟 孙华 孔韬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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