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报今日重点刊文: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2月16日,《中国证券报》在头版刊发题为《制定规则 精准打击 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的文章。文章称,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为此,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近日,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规则 精准打击
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5日表示,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授权,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近日,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莉介绍,《规定》共7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构成要件。其中,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禁止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第六条为责任条款。第七条为生效日期。
证监会同日发布的《起草说明》指出,近年来,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条例》第七十条明确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2006年以来,证监会据此查处了甲醇1501合约、胶合板1502合约、天然橡胶1010合约等8起操纵案件。
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目前发现的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虚假申报操纵。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认定指引明确禁止虚假申报操纵,证监会据此查处了唐某某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等多起案件。在国外期货市场,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直对虚假申报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我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也曾多次发现疑似虚假申报操纵线索,但因制度依据不足无法打击。
二是蛊惑操纵。一些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指引明确禁止蛊惑操纵。在国外,美国、日本等均明确禁止利用虚假信息操纵期货市场。
三是抢帽子操纵。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指引明确禁止抢帽子操纵。近年来,证监会查处了廖某某操纵证券市场等多起此类案件,朱某某等部分行为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期货市场,借助自媒体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的特点,抢帽子操纵呈扩散之势。例如,有投资者频繁通过自媒体发布关于期货合约的评价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发布前建仓、发布后平仓牟利。该投资者先后操作了玻璃、聚丙烯、鸡蛋、焦炭、苹果等多个期货品种,影响恶劣。
四是挤仓操纵。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均采取实物交割制度,在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后,合约空头头寸持有人须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须承担交割违约责任。实践中,绝大部分交易者并无交割意愿和交割能力,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前,多以平仓方式了结头寸。一些投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并持仓捂盘导致合约流动性急剧下降,迫使无交割意愿和能力的空头在较高价位斩仓离场,从而实现挤仓操纵的获利目的。如上海某机构控制60个账户在胶合板、焦炭1501合约买方向上大规模超仓,导致合约价格大幅上涨。挤仓操纵导致相关合约多空持仓居高不下,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类行为容易引发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国外成熟期货市场将此作为典型的操纵行为予以禁止。
由于《条例》未明确禁止前述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呈现多发态势,亟须制定规则予以打击。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证监会决定制定规则明确禁止相关行为。
来源:新华社
编辑:叶松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