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金玮菁)三辆车,七个违法行为,一起车祸,三个月后一人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

三辆车,七个违法行为,71岁摩托车手不幸身亡-LMLPHP

图说:案发现场。宝山区检察院供图

2020年8月上午,杨某开着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前面是徐某开的小轿车。因觉得徐某开车速度较慢,杨某就借用西向东的机动车道准备超车。但在杨某将车开到西向东的对向车道后发现,该车道上有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被夹在了杨某和徐某的小轿车中间。杨某超车的过程中碰撞了摩托车,他赶紧将车停下,摩托车遭到碰撞后向另一侧倾倒,又和徐某的车发生了碰撞。骑摩托车的周某倒地,徐某则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路程后下车查看。事故发生后,杨某报了案,周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周某已有71岁,他入院后发现存在颈部骨髓损伤、不完全瘫痪、多发性肋骨骨折等问题,后于2020年11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在自身颈椎病变的基础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颈、胸部损伤并高位截瘫,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颈椎病变构成辅助死因。

那么,本起事故中,究竟是谁该负责?杨某、徐某、周某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先看杨某的行为,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再看徐某的行为,一是在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发现后车超车时没有降低速度,也没有靠右行驶,有两个违法行为;二是徐某在杨某和周某相撞、其和周某相撞时都没有立即停车,又是一个违法行为;三是在周某受伤倒地的情况下,没有立即照顾伤人,保护现场,而是直接把车挪离现场,又是一个违法行为。综述徐某共有四个违法行为。最后是周某,他在发现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靠右行驶,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周某的头盔没有正确佩戴,又是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周某共有两个违法行为。

三人七个违法行为。其中,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行为,是导致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起案件中,三名驾车人共有七个违法行为,反映出他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此,检察官提醒,道路交通无小事,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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