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陶韬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今天,上铁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顾某是一名受托从事鸟类环志工作的志愿者,本应以保护鸟类为己任,却图一时小利,将这些鸟类带出保护区并转售给另一被告人陈某。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监守自“盗”

2020年6月和9月,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志工作需要,与上海某文化公司先后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上海某文化公司将上述受托事项委托给顾某予以开展。

受托从事鸟类环志保护工作的他,竟然监守自“盗”……-LMLPHP

图说:查获的野鸭。上铁法院 供图

顾某每年都会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及高校合作,按要求捕捉野鸭,协助开展鸟类环志工作。作为一名常年参与环志工作的人员,顾某熟知该项工作流程及相关法律知识,但他为了牟取更多利益,竟利用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暗地里打起了这些野鸭的主意。

处心积虑

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顾某、陈某二人提前联系,商议出售野鸭的事宜。之后根据二人商议的细节,顾某开始组织工人猎捕一定数量的野鸭,并意图带出保护区售卖。

陈某和顾某认识多年,他承包了一片鱼塘饲养鸡鸭鱼以售卖,为了使自家鱼塘的家养鸭子长得个大肉美,他便从顾某处购买野鸭与自家鸭子配种,希望卖上更好的价钱。

东窗事发

2020年10月底至11月19日,顾某将猎捕到的野鸭悄悄带出保护区,并在指定地点多次将所狩猎的野鸭销售给陈某,共计46只。

同年12月初,顾某再次将22只野鸭销售给陈某。本次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不料,顾某在驾车回去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在陈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购买的68只野鸭。

经认定,民警从顾某、陈某处查获的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遂将二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全部放生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的涉案野鸭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被全部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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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法院分别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被告人顾某、陈某应当承担刑罚?

被告人顾某、陈某经事先商议,将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猎捕的野生动物私自带出并进行交易,具有法益侵害性,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亦有违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领域。

顾某在组织工人猎捕野鸭之前,就与陈某商议出售所捕获野鸭事宜,其是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进行非法狩猎的不法行为。顾某、陈某主观上是为了非法牟利,具有非法狩猎的共同故意,其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系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本案中,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猎区。被告人顾某基于非法目的,将在自然保护区内猎捕的101只野生动物带出销售,并将其中68只销售给被告人陈某,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04-22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