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 | “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倒逼行业形成自律共识-LMLPHP

针对“劣迹艺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5日发布艺人自律规范,首次明确惩戒复出程序。

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3年、5年和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规范意味着约束。自2014年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以来,这个词语逐渐成为娱乐圈“熟悉的陌生人”。熟悉在于屡有艺人尤其是部分“顶流”行违法或者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之事,从而遭到不留余地的“封杀”,这对身处行业“塔尖”的“当红们”无疑有杀一儆百的作用;陌生是之于绝大部分知名度不够,甚至不乏“劣迹”的艺人而言,对此仍抱有或是无知,或是侥幸的心态。同时,对违规但不至于违法的艺人,短暂销声甚至于一段时间内作出低调姿态后,即可复出且照样赚名赚利的生态,也让规范的约束力打了折扣。

于是,此番《办法》对惩戒复出程序加以明确,强化规范的约束力。对确定艺人违反从业规范的事实,以及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后的复出,《办法》就两者的方式、流程、步骤做出了具体、公开的规定。对于艺人个体,一方面,程序中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他们的违规成本。娱乐圈“寸时寸金”,曝光率是艺人维系热度以及体现“咖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更与其商业价值息息相关。无论是惩戒还是复出后的走流程,期间不仅流失商业价值也在流失机会,在违规和违法之间打擦边球,挑战道德红线,侥幸逃脱广电总局“封杀令”的艺人们,恐怕要扪心自问一句“这值吗”?另一方面,规定中惩戒时间的“弹性”,既体现了对演艺人员劣迹的零容忍,也对情节不重且改过自新者留有复出机会。

进一步而言,《办法》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而程序的明确意味着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多方的参与以及对运作过程进行监督的可能性,其中彰显的公信力对倒逼业内真正就道德自律形成共识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诚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作为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其提出的行业规范并不是刚性的法律制约,但“无劣迹”是越来越多有正义感的观众对艺人的底线要求;讲品位,重艺德也是文艺工作者端稳饭碗的基本素质,本应是行业的共识所在。在此背景下《办法》体现了行业对解决“劣迹艺人”问题“动真格”的决心,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思路,亦用程序本身具有的刚性特质倒逼行业回归初心。

来源:文汇

02-06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