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外卖永久享受“首单优惠”?大学生耍“小聪明”涉嫌诈骗,挽救孩子,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
“直到民警找到我,我才意识到,以前自以为是的‘小聪明’触犯了《刑法》”。面对检察官,年仅22岁的小隆(化名)羞愧地低下了头。
两年前,还是大学生的小隆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看到网上有人利用外卖平台的“首单优惠”做买卖:卖家以平台新用户的身份为买家代下外卖订单,买家可以享受平台给予新用户的15到20元餐费补贴,再另外向卖家支付7到8元的酬劳。如此一来,买家省了钱,卖家也捞到了好处,听起来是“两全其美”的交易。小隆家境平平,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他平日里也是省吃俭用,眼前的优惠很快就让他就动了心。在尝试了十几次后,小隆“省”下了不少伙食费。他心想,如果自己能掌握了其中的“门道”,就不需要再借他人之手获取优惠,那省下来的钱就更多了。于是,他在网上研究了伪装“新机”“新用户”的方法,并下载了相关软件练习操作。很快,小隆就成了在外卖平台上享受低价“福利”的常客,直至大学毕业。
2018年10月,该外卖平台通过异常数据筛查发现小隆长期套取发放给新会员的优惠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小隆于2017年4月至案发,共骗取平台补贴6100余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在民警和检察官的法治教育下,小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父母的帮助下向外卖平台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赔礼道歉,获得了平台的谅解。
长宁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丽群检察官朱丽群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三点:
1.小隆是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刚超出起刑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小隆的主要犯罪行为都发生在读大学期间,是出于为家庭减轻负担的动机,主观恶性程度较轻;
3.小隆已经退赔全部赃款,与外卖平台达成刑事和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小隆的情况具备不起诉条件。而且小隆刚刚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刑事犯罪前科将会影响他日后的职业前程。但朱丽群也担心小隆不能吸取教训,日后再次走上歧途。这时,小隆将亲笔写下的悔过书送到了朱丽群手中……
这件事让我的人生烙上了永恒的印记,我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行为对被害单位、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原因在于我心胸狭隘,格局太小,爱卖弄小聪明,法律意识淡薄。这几个月来,我天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今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凡事想清楚后果,永远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
读着小隆的悔过书,朱丽群欣慰不已,她决定给这个年轻人争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9年5月15日,长宁区检察院对小隆涉嫌诈骗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检察官朱丽群、承办民警、人民监督员、小隆以及小隆的父亲都参加了听证会。对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是长宁区检察院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举措之一。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人员,听取各方意见,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以便准确、公正处理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信力。
听证会上,朱丽群对案件事实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作了汇报和说明,小隆对其诈骗行为真诚悔过,小隆的父亲也表示日后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承办民警、人民监督员都认为,小隆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人民监督员也指出,在校学生容易在从众、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下误入歧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普法宣传,整治网络群组中的不良信息。
不久后,长宁区检察院参考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对小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将《不起诉决定书》交到小隆手中,意味着对小隆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已终结,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小隆向检察官郑重承诺,以后会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何易 冯曦慧
编辑:孙华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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