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幼儿园收费新规:寒暑假按在园天数收保育费

2015-10-11信息快讯网

如果只上了几天幼儿园,却收了整月保育费——这样的做法是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保育教育费不得跨月预收。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按半月收;达到或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按1个月收。寒暑假当月按在园天数收取。对幼儿园违规做法,则有一些处罚措施。办法节选见下文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

(2)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3)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4)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

(2)固定资产折旧费;

(3)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4)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5)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后取得。

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1)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2)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3)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4)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5)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他应公示内容;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1)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2)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3)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4)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5)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6)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2)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3)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来源:市教委官方微信@上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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